HKSAR 訴 CHEUNG KWOK HUNG DCCC173/2024
販運混合毒品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EUNG KWOK HU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Casewell 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一項違反《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警方在香港杏花邨一個商場卸貨區的儲物室外截查被告,搜出可開啟儲物室及上鎖抽屜的鑰匙。抽屜內發現6.74克甲基安非他明及4.45克氯胺酮,另有膠袋和電子磅。被告曾表示出售毒品是為賺取額外收入。被告43歲,有多次毒品及販毒前科,並有吸食毒品紀錄;辯方亦提出其家庭、工作及經濟壓力等求情因素。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兩種危險藥物的量刑起點、混合毒品應採用何種計算方法,以及被告吸食部分毒品、認罪、家庭背景和多年以前的販毒前科應獲多少減刑。控方依據販毒數量及角色主張適用指引;辯方則強調吸食者身分、前科年代久遠及個人求情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販毒案件的量刑指引及六步量刑方法,並採用混合毒品的綜合計算法:以較具效力毒品的量刑起點為基礎,再因另一種毒品作出調整,並以個別、換算及比例測試核對。6.74克甲基安非他明及4.45克氯胺酮的合適起點為監禁70個月。被告長期吸毒且尿液測試呈甲基安非他明陽性,足以證明其會消耗相當部分毒品,故扣減13個月。其後因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最終判監38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Herry Jane Yuseph [2012] 1 HKRD,採納販毒案件的六步量刑方法,並指出量刑並非純粹數學計算,仍有司法酌情權。法庭亦引用 HKSAR v Cheung Wai Man [2019] 1 HKRD 817,確認混合毒品通常應採用綜合計算法。
裁決與命令
被告的認罪獲接納,並被判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成立。法庭以70個月為混合毒品量刑起點,因吸食毒品扣減13個月,再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終判處監禁38個月。
判決啟示
判決重申吸食者如能證明消耗所販運毒品的重要部分,可獲約10%至25%的量刑扣減;但扣減幅度取決於證據。混合毒品量刑須以整體效果評估,不能機械地將不同毒品刑期相加。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販運甲基安非他明和氯胺酮會判刑多久?
法庭先以混合毒品綜合計算法定出70個月起點,再因被告消耗部分毒品扣減13個月,並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終判處監禁三十八個月。
Q.販毒者自己吸食毒品可以減刑嗎?
可以,但須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消耗所販運毒品的重要部分。法庭認定本案被告是甲基安非他明使用者,因而從70個月起點扣減13個月。
Q.以前有販毒前科會否令今次刑期增加?
過往販毒前科可以是加重因素,但本案辯方指出最近一次前科已是14年前。法庭最後沒有在70個月混合毒品起點上另加刑期,並判處被告監禁三十八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