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魏明鏗 DCCC1536/2024

判處監禁 · 監禁38個月
被告承認三項洗黑錢罪,判囚38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屈麗雯2/6/2026[2026] HKDC 100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魏明鏗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屈麗雯

案情摘要

被告人魏明鏗(24歲)承認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案情指被告人於2022年將其三個銀行帳戶借出予他人使用,期間帳戶處理了合共約港幣593萬元黑錢,款項源自多宗投資及網上賭博騙案。被告人聲稱因投資虛擬貨幣虧損,為獲取報酬而借出帳戶,但最終未獲報酬。被告人案發時患有專注力失調症(ADHD)及抑鬱症,智商屬邊緣水平。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作為「傀儡帳戶」持有人,在處理涉及約593萬元犯罪得益時的量刑基準,以及應否因傀儡帳戶罪行的普遍性而對被告人施加加刑(uplift)。

判決理由

法官指出,洗黑錢罪行嚴重,即使初犯者亦須判處即時監禁。法庭參考了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的量刑基準,並考慮到本案涉及金額巨大且交易頻密。法官接納控方就傀儡帳戶普遍性提出的加刑申請,認為被告人雖未獲報酬,但其行為是詐騙安排中不可或缺的一環。被告人的病況及智力水平並非犯罪藉口,亦不構成特殊減刑理由。法庭最終以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刑期,並就加刑因素調整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主要引用了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量刑基準)、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慧茵 [2012] 4 HKLRD 189(洗黑錢罪嚴重性)及HKSAR v Ngo Van Nam [2016] 5 HKC 231(認罪折扣)。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三項控罪罪名成立,總刑期為38個月監禁。法官裁定控罪二的4個月刑期及控罪三的6個月刑期與控罪一分期執行,其餘刑期同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即使被告人未從洗黑錢活動中獲得實際報酬,亦不構成有效的減刑理由。此外,法庭明確指出,若被告人案發前已放棄治療,其精神病況不能作為犯罪的藉口。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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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人洗黑錢,即使沒有收到報酬,會否被判監?
A.

會。法庭指出洗黑錢是嚴重罪行,即使被告未獲報酬,其提供帳戶的行為仍是犯罪安排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必須判處即時監禁以具阻嚇性。

Q.患有專注力失調症(ADHD)或智力較低,在洗黑錢案件中可以減刑嗎?
A.

一般不能。本案法官認為,若被告在案發前已放棄治療,其病況或智力水平不能作為犯罪的藉口,亦不構成特殊的減刑理由。

Q.洗黑錢案件中,法庭如何決定判刑長短?
A.

法庭會考慮涉案金額、交易頻密程度及犯罪性質。本案法庭參考了過往案例的量刑基準,並因應傀儡帳戶罪行的普遍性,對被告施加了20%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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