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天宇案 DCCC967/2024
補習老師猥褻兒童如何量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NG TIN YU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譚思樂法官 (His Honour Judge Tam)
案情摘要
被告吳天宇是一名私人補習老師,自2023年8月起獲聘為6至7歲男童X的補習老師。在補習期間,被告多次在X位於九龍城的家中,利用補習老師的身份,指示X進行猥褻行為,包括自慰及口交,並要求X吞下精液。被告在補習時會用口罩遮蓋X的眼睛,並以「訓練」為藉口誘使X服從。X最終將事件告知父母,父母透過安裝閉路電視揭發被告的惡行並報警。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控罪,並被診斷患有戀童障礙 (Paedophilic Disorder)。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針對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Indecent conduct with a child under the age of 16 years) 的量刑 (sentencing)。法庭需考慮被告身為補習老師的嚴重違反誠信 (breach of trust)、受害人的年齡、犯案次數、行為的升級性(由自慰升級至口交),以及被告的戀童傾向與重犯風險。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第146(1)條判刑。法官引用 HKSAR v Tsang Chiu Tak 等案例,強調保護兒童免受性侵犯是首要考慮。法庭指出,被告身為補習老師,在受害人的家中(其安全避風港)犯案,構成嚴重違反誠信。考慮到被告有同類案底,且被診斷患有戀童障礙,重犯風險極高,法庭決定採取較高的量刑起點,並就口交等嚴重行為判處較重刑期,同時運用整體性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 調整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Tsang Chiu Tak [2013] 1 HKLRD 427、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am Yu Wai [2015] 1 HKLRD 400 及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uang Long Wei [2009] 3 HKLRD 136 等案例,確立了處理兒童性侵案件的量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9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法庭判處被告監禁共54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法庭對利用補習老師身份侵犯兒童的行為採取零容忍態度。即使被告認罪,法庭仍因其戀童障礙及高重犯風險,判處具阻嚇性的刑期,並強調即使沒有身體暴力,針對兒童的性侵犯行為本身已具極高嚴重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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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補習老師猥褻學生,法庭會如何判刑?
法庭會視補習老師為受害人信任的對象,其行為構成嚴重違反誠信 (breach of trust)。法庭會考慮受害人年齡、犯案次數及是否有戀童傾向等因素,判處具阻嚇性的監禁刑期。本案被告因多次猥褻兒童並強迫口交,最終被判監禁54個月。
Q.即使沒有使用暴力,猥褻兒童罪是否仍會判處重刑?
是的。法庭強調兒童是脆弱的群體,即使沒有身體暴力,猥褻行為本身已對兒童造成心理創傷。法庭會假設受害人受創,並以保護兒童為首要考慮,判處具阻嚇性的刑期。本案法官即因被告行為嚴重,判處54個月監禁。
Q.被告患有戀童障礙是否可作為減刑理由?
不可以。相反,法庭在判刑時會考慮被告的戀童傾向 (paedophilic interest) 及重犯風險。若被告被診斷患有戀童障礙且重犯風險高,法庭反而會認為需要判處更長的刑期以保護公眾。本案被告即因高重犯風險而被判處5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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