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運多種毒品及危險駕駛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鋮康 DCCC275/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48個月
被告承認販毒及危駕等罪,判囚48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永豪資深大律師28/5/2026[2026] HKDC 97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鋮康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陳永豪資深大律師

案情摘要

被告人何鋮康於2024年10月11日駕駛私家車在新界天水圍被警員發現。被告人為逃避截查,先後倒車及加速撞向警車,最終撞向樹木停下。警方隨後在被告人身上及車內搜獲可卡因及草本大麻,並發現車內藏有7套偽造車牌。被告人承認販運危險藥物、危險駕駛及偽造文件等四項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販運兩種毒品(可卡因及大麻)的整體量刑起點,以及其危險駕駛行為在沒有造成人員受傷的情況下,應如何反映其罪責及阻嚇性。

判決理由

法官依據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的量刑步驟,考慮被告人同時販運兩種毒品擴大了銷售市場,裁定控罪二以70個月為量刑起點。針對危險駕駛 (dangerous driving),法官引用 R v Cooksley 確立的原則,強調被告人為逃避警方而衝撞警車,公然挑戰執法權力,即使無人受傷亦屬嚴重,故以18個月為起點。法官最終運用整體性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 調整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 關於販運毒品的量刑步驟,以及 R v Cooksley [2003] 3 ALL ER 40 關於危險駕駛的判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四項控罪罪名成立。控罪一監禁16個月,控罪二監禁46個月(同期執行);控罪三監禁12個月,控罪四監禁6個月。經整體刑期調整,總刑期為48個月監禁。另判停牌6個月及須修習駕駛改進課程。

判決啟示

法官強調,即使危險駕駛未造成實際傷亡,若涉及逃避警方截查及衝撞警車,法庭必須予以嚴厲讉責以傳達阻嚇信息,並明確指出量刑不應機械式計算,需靈活考慮整體罪責。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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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兩種不同毒品會否加重刑罰?
A.

會。法庭認為同時販運兩種毒品會接觸到不同需求的買家,擁有較廣闊的市場,因此在量刑時會考慮此因素以反映整體罪責。本案法官因此將販運可卡因及大麻的整體刑期定為46個月。

Q.危險駕駛如果沒有撞傷人,是否可以輕判?
A.

不一定。法庭強調危險駕駛的嚴重性在於其潛在危險。若涉及逃避警方截查及衝撞警車,即使無人受傷,亦屬嚴重罪行,法庭必須予以嚴厲讉責。本案被告因衝撞警車,即使無人受傷,仍被判處12個月監禁。

Q.認罪可以扣減多少刑期?
A.

根據香港刑事司法慣例,若被告在案件早期承認控罪,通常可獲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本案被告因及早認罪,其販運毒品及危險駕駛等控罪的量刑起點均獲得了三分之一的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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