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運送毒品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國衛 DCCC934/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38個月
被告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監禁38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17/4/2026[2026] HKDC 69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國衛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案情摘要

被告人陳國衛於2025年3月24日從泰國曼谷飛抵香港,在機場被海關截獲。關員在其寄艙行李箱內搜出約10,009克草本大麻。被告人承認受人利誘,為獲取港幣5萬元報酬而協助販運毒品。他被捕後在警誡下承認犯案,並表示因欠債而鋌而走險。涉案毒品市值約港幣187萬元。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的量刑起點(starting point)認定,以及被告人跨境販運角色與保釋期間犯案對刑期的影響。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販運危險藥物罪的量刑指引,考慮被告人作為送遞員(courier)的角色。法庭引用 HKSAR v Lee Ming Ho 案,指出跨境販運應納入罪責評估而非額外加刑。法庭以55個月為量刑起點,並因被告人在保釋期間犯案上調2個月至57個月,最後給予三分之一的認罪扣減,判處監禁38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Nguyen Thang Loi [2023] 1 HKLRD 1329 確立量刑基準,以及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 的量刑步驟,並參考 HKSAR v Lee Ming Ho [2024] 1 HKLRD 1186 關於跨境販運的量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監禁38個月。

判決啟示

法庭明確跨境販運毒品不應作為量刑起點的額外加刑因素,而應視為被告人角色與罪責的一部分。此外,保釋期間犯案是重要的加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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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受僱從外地運送毒品到香港,判刑會否更重?
A.

法庭認為跨境販運毒品應視為被告人罪責的一部分,而非額外加刑因素。本案法官將跨境因素納入整體角色評估,最終判處被告人監禁38個月。

Q.在保釋期間犯案會影響判刑嗎?
A.

會。在保釋期間犯案屬於加刑因素。本案法官因此將量刑起點上調了2個月,以反映被告人無視法庭保釋條件的嚴重性。

Q.販運約10公斤大麻的量刑起點是多少?
A.

根據量刑指引,販運9,000克以上大麻的基準為48至66個月。法官在本案中以55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反映被告人作為送遞員的角色與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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