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運送及儲存毒品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啟訓 DCCC578/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UI KAI FA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譚思樂法官 (His Honour Judge Tam)
案情摘要
被告徐啟訓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案情指被告於2024年9月在油塘兩個迷你倉內,分別儲存約9,850克及9,839克草本大麻。被告被捕後主動供出第二個迷你倉的位置及內藏毒品。警方在倉內搜出大麻及包裝工具,涉案毒品總市值約386萬港元。被告承認受僱擔任速遞員及倉務員,負責運送及儲存毒品以賺取報酬。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如何根據毒品重量及被告角色,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進行量刑。辯方爭議被告僅為速遞員,且因主動披露第二項罪行應獲減刑,並請求法庭考慮整體量刑原則 (principle of totality)。
判決理由
法官依循《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及上訴庭在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確立的六步量刑法。法官考慮毒品總重量(約19.6公斤),採納74個月監禁為整體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主動披露第二項罪行,減刑2個月。被告認罪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法官最終判處兩項控罪分別為34個月及33個月,其中14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8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Nguyen Thang Loi [2023] 1 HKLRD 1329 關於草本大麻的量刑指引,以及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 的六步量刑法。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判處監禁48個月。
判決啟示
法官在處理多項販運毒品罪行時,即使犯罪期間不完全重疊,仍可採納整體量刑起點,並透過分期執行部分刑期以反映罪行之獨立性,同時符合整體量刑原則。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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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受僱運送和儲存毒品,會被判監多久?
量刑取決於毒品重量及被告角色。本案被告販運約19.6公斤大麻,法庭採納整體量刑起點,在扣除認罪折扣及主動披露罪行的減刑後,判處監禁48個月。
Q.主動供出其他未被發現的毒品罪行,可以減刑嗎?
可以。在本案中,法官考慮到被告主動披露第二個迷你倉的毒品,給予了兩個月的額外減刑。
Q.如果涉及多項販毒罪,法庭會如何計算刑期?
法庭會應用整體量刑原則 (principle of totality),考慮毒品總重量,並決定是否將部分刑期分期執行,以確保總刑期公平合理。本案最終判處48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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