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NG Pak-lun, Andy DCCC525/2025

因泊車糾紛縱火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40個月
被告承認縱火罪,判處監禁40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G. Lam14/5/2026[2026] HKDC 88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TANG Pak-lun, Andy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林偉權法官 (H.H. Judge G. Lam)

案情摘要

被告是一名48歲的士司機,案發時因不滿其電單車在合法泊車位被他人移走並導致被抄牌,一時憤怒下,於2024年12月29日凌晨在觀塘裕民坊街的電單車泊車處縱火。火勢導致12輛電單車被燒毀,另有19輛電單車及1輛私家車受損,財物損失估計達92萬元。被告隨後被捕,並承認一項縱火罪 (Arson)。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縱火罪的量刑。被告辯稱因長期受泊車位被佔用困擾而一時衝動犯案,法庭需考慮縱火罪的嚴重性、被告的背景及求情因素,以決定合適的判刑起點及減刑幅度。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縱火罪 (Arson) 極為嚴重,雖無劃一量刑指引,但須按案情嚴重性判刑。法官參考了 HKSAR v Tse Chun Kit 一案,認為縱火行為極具危險性,即使被告無案底且屬一時衝動,亦不能成為縱火的藉口。法庭以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及時認罪,給予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最終判處40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了 HKSAR v Kung Pak Fu [2008] 2 HKCLRT 240,確立縱火罪須按個別案情判刑;並參考 HKSAR v Tse Chun Kit [2021] HKCA 281 作為量刑參考。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一項縱火罪,被判處監禁40個月。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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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因為泊車位被佔用而縱火,會被判刑嗎?
A.

會。縱火罪 (Arson) 屬極嚴重罪行,法庭認為即使被告因泊車糾紛感到憤怒,亦不能作為縱火的藉口。本案被告最終被判處監禁40個月。

Q.縱火罪的判刑起點通常是多少?
A.

縱火罪並無劃一的量刑指引,法庭須根據個別案情判刑。在本案中,法官參考了過往案例,將5年監禁定為量刑起點。

Q.認罪可以減刑嗎?
A.

可以。被告若及時認罪,通常可獲得刑期扣減。本案被告因及時認罪,獲法庭給予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由5年減至4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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