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HAKAL BIBEK DCCC825/2025
機場縱火如何量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0個月
被告承認兩項縱火罪,判處監禁20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Caesar Lo13/5/2026[2026] HKDC 86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DHAKAL BIBEK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羅德泉 (Deputy District Judge Caesar Lo)
案情摘要
被告是一名23歲的尼泊爾籍男子,於2025年3月18日在香港國際機場轉機期間,因錯過航班而情緒激動。他先後進入機場內的兩間店鋪(ZARA及All Star),使用打火機點燃店內的衣物及試身室簾幕。火勢隨即被店員及顧客撲滅,無人受傷,財物損失約4,093港元。被告隨後被機場保安及警方截獲,並在警誡下承認因情緒困擾而犯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縱火罪 (Arson) 的量刑。法庭需考慮被告的犯罪動機、實際造成的財物損毀程度、對公眾構成的潛在危險,以及被告是否有預謀犯案,從而決定適當的監禁刑期。
判決理由
法官參考了 HKSAR v Law Chun Man 一案,指出縱火罪的量刑需考慮犯罪動機、財物損毀程度、潛在人身傷害風險及是否屬單一事件。法官認為被告並無預謀,僅因情緒失控而衝動犯案,且火勢迅速被撲滅,未造成嚴重後果。考慮到被告認罪、無案底及願意賠償,法庭以3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刑至20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Law Chun Man [2012] 4 HKLRD 320。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兩項縱火罪,法庭判處兩項控罪各監禁20個月,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20個月。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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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機場縱火會判監多久?
A.
縱火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本案中,法官考慮到被告無預謀、火勢迅速被撲滅且未造成人身傷害,最終判處監禁20個月。
Q.縱火罪的量刑因素有哪些?
A.
法庭會考慮犯罪動機、實際財物損毀程度、對公眾造成的潛在危險、是否屬單一事件,以及被告是否有預謀犯案。
Q.認罪對縱火罪的判刑有幫助嗎?
A.
有幫助。在本案中,法官因被告及時認罪,將原定的30個月監禁量刑起點減刑至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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