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運冰毒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嘉怡 DCCC224/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56個月
被告承認販運冰毒,判囚56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11/5/2026[2026] HKDC 83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嘉怡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被告人陳嘉怡於2024年8月1日在大埔被截查,警方在其身上搜出兩包共12.8克冰毒。被告人承認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罪,並稱部分毒品供自用。被告人育有4名子女,此前曾因疏忽照顧兒童被判緩刑。案發時被告人無業,毒品市值約7,078港元。被告人承認毒品是自行購入而非替人運送,並在羈押期間修讀課程以求改過。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法律爭議在於販運危險藥物罪的量刑起點,以及被告人聲稱毒品部分供自用 (self-consumption) 是否構成減刑理由。法庭需根據毒品份量及被告人的毒癮情況,決定是否運用酌情權 (discretion) 扣減刑期。

判決理由

法官參考 HKSAR v Huang Ruifang (CACC 106/2022) 指引,將販運10至70克冰毒的量刑起點定為7年。關於自用扣減,法官引用 HKSAR v Choi Chun Wo (CACC 273/2017) 指出,除非毒品顯著部分 (significant proportion) 供自用,否則難以大幅減刑。考慮到被告人毒癮及涉案毒品份量,法官認為即使部分自用,餘下份量仍屬嚴重,故採納7年為起點,並給予認罪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Huang Ruifang [2022] HKCA 106;HKSAR v Choi Chun Wo [2017] HKCA 273;周俊生案 (CACC 135/2011)。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判處監禁56個月。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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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冰毒的量刑起點是多少?
A.

根據上訴庭指引,販運10克至70克冰毒的量刑起點為7至11年監禁。本案法官考慮後採納7年為起點。

Q.聲稱毒品供自用可以減刑嗎?
A.

若毒品有顯著部分 (significant proportion) 供自用,法庭可酌情減刑。本案中法官認為涉案毒品份量遠超自用,故未有大幅減刑。

Q.認罪可以獲得多少刑期扣減?
A.

被告人適時認罪,法庭通常會給予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本案被告人獲此扣減,最終判囚5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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