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運送毒品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YUANGTHONG Anucha 及 MONGKOL Anatsa DCCC911/2025

判處監禁 · D1 監禁28個月;D2 監禁28個月
兩名被告販運毒品罪成,各判囚28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偉健8/5/2026[2026] HKDC 82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YUANGTHONG Anucha 及 MONGKOL Anatsa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兩名泰國籍被告(D1及D2)於2024年11月16日從曼谷乘搭同一航班抵港。海關人員在兩人的行李箱內分別發現約6.95公斤及6.89公斤草本大麻。兩人均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案情顯示兩人互不認識,均因經濟壓力受不法分子招募,以賺取報酬為目的運送毒品來港。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販運危險藥物罪的量刑。法庭需根據上訴法庭的量刑指引,評估被告作為送遞員(courier)的角色、毒品數量、跨境犯罪的加刑因素,以及被告認罪後的減刑幅度。

判決理由

法官依循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案的六步量刑法。首先,根據 HKSAR v Nguyen Thang Loi 案,販運6,000至9,000克大麻的起點為36至48個月。法官接納被告僅為送遞員,採納39個月為基準。考慮跨境犯罪的國際元素,加刑3個月至42個月。因被告及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減刑,最終判處監禁28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CACC93/2019)、HKSAR v Nguyen Thang Loi (CACC145 & 217/2019) 及 HKSAR v Lee Ming Ho (CACC130/2019) 等關於販毒量刑的指引。

裁決與命令

兩名被告各被判處監禁28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了跨境運毒作為加刑因素的處理方式,法庭採納了過往案例中加刑3個月的慣例,並強調在已給予認罪減刑後,個人背景及家庭責任通常不構成進一步減刑的理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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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受僱運送毒品來港會判囚多久?
A.

判刑取決於毒品種類及數量。本案被告販運約7公斤大麻,法庭根據量刑指引以39個月為基準,加刑3個月後,因認罪減刑至28個月。

Q.跨境運毒會否加重刑罰?
A.

會。法庭確認跨境犯罪涉及國際元素,屬加刑因素。本案法官採納了過往案例的慣例,將量刑起點調高3個月。

Q.認罪後,家庭困難能否作為進一步減刑的理由?
A.

法庭認為,在被告因認罪已獲三分之一減刑後,個人背景及家庭責任通常不構成進一步減刑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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