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運送毒品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郝勝超 DCCC408/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郝勝超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羅志霖
案情摘要
被告郝勝超於2024年12月6日被警員截查,在其外套口袋內搜出共34.78克海洛英鹽酸鹽。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受他人指使,以港幣400元報酬將毒品運送至通州街公園。被告現年63歲,無業且依賴綜援維生,過往有多次刑事定罪紀錄,包括曾因販運危險藥物被判監。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作為毒品送遞員(courier),在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罪行下的量刑基準(starting point)及適當刑期。
判決理由
法庭根據《危險藥物條例》及上訴庭指引,考慮涉案海洛英重量為34.78克,參考HKSAR v Huang Ruifang [2025] HKCA 234的量刑指引,將量刑基準定為82個月監禁。法庭接納被告僅為送遞員角色,無加刑因素,並因被告適時認罪給予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最終判處監禁54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0] HKCA 974 關於販毒罪的量刑步驟,以及 HKSAR v Huang Ruifang [2025] HKCA 234 關於海洛英販運的量刑區間。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處監禁54個月。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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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受僱運送毒品,法庭會如何判刑?
法庭會根據毒品種類及重量設定量刑基準(starting point),並考慮被告的角色。本案中,法庭接納被告僅為送遞員(courier),最終判處監禁54個月。
Q.販運海洛英的刑期通常有多長?
根據量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海洛英的量刑基準通常為5至8年。本案涉及約35克海洛英,法庭最終判處監禁54個月。
Q.認罪是否可以減刑?
是的,適時認罪通常可獲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本案被告因適時認罪,獲法庭扣減刑期至5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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