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運送毒品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郝勝超 DCCC408/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54個月
被告販運毒品罪成,判監54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羅志霖8/5/2026[2026] HKDC 83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郝勝超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羅志霖

案情摘要

被告郝勝超於2024年12月6日被警員截查,在其外套口袋內搜出共34.78克海洛英鹽酸鹽。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受他人指使,以港幣400元報酬將毒品運送至通州街公園。被告現年63歲,無業且依賴綜援維生,過往有多次刑事定罪紀錄,包括曾因販運危險藥物被判監。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作為毒品送遞員(courier),在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罪行下的量刑基準(starting point)及適當刑期。

判決理由

法庭根據《危險藥物條例》及上訴庭指引,考慮涉案海洛英重量為34.78克,參考HKSAR v Huang Ruifang [2025] HKCA 234的量刑指引,將量刑基準定為82個月監禁。法庭接納被告僅為送遞員角色,無加刑因素,並因被告適時認罪給予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最終判處監禁54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0] HKCA 974 關於販毒罪的量刑步驟,以及 HKSAR v Huang Ruifang [2025] HKCA 234 關於海洛英販運的量刑區間。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處監禁54個月。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受僱運送毒品,法庭會如何判刑?
A.

法庭會根據毒品種類及重量設定量刑基準(starting point),並考慮被告的角色。本案中,法庭接納被告僅為送遞員(courier),最終判處監禁54個月。

Q.販運海洛英的刑期通常有多長?
A.

根據量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海洛英的量刑基準通常為5至8年。本案涉及約35克海洛英,法庭最終判處監禁54個月。

Q.認罪是否可以減刑?
A.

是的,適時認罪通常可獲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本案被告因適時認罪,獲法庭扣減刑期至5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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