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曉斌案 DCCC89/2025

猥褻侵犯他人是否構成罪行?

罪名成立
被告猥褻侵犯罪名成立,法庭接納事主證供。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7/5/2026[2026] HKDC 7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莊曉斌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葉佐文

案情摘要

案發於2024年1月1日凌晨,被告與事主X及其他友人在曾健龍住所聚會。控方指控被告在睡房內對X作出猥褻侵犯,包括隔著內褲觸碰陰部、以手指插入陰道、吸啜乳頭及親吻。X供稱當時曾多次明確拒絕並掙扎。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曾作出上述行為,並知悉事主曾說「唔好」要求停止,但辯稱當時因酒後衝動,且辯方質疑事主因妒忌而作出報復性投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是否在事主不同意下故意作出猥褻行為,以及被告是否知道事主不同意或罔顧其意願。辯方主要爭議事主的可信性,並主張被告真誠相信事主同意,或事主因妒忌而作出虛假投訴。

判決理由

法官採納 HKSAR v Choi Wai Lun [2018] HKCFA 18 的原則,指出性罪行須按案發當刻的實際言行判斷同意與否。法官接納事主X為誠實可靠的證人,其拒絕行為(說「唔好」、推開、掙扎)與同意毫不相容。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事主曾拒絕,證明其明知事主不同意,所謂「真誠相信同意」缺乏證據支持。法官亦強調,受害人案發後的反應並無單一標準,不能以其未即時離去而否定其證供。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Choi Wai Lun [2018] HKCFA 18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罪名成立。

判決啟示

法庭明確指出,性罪行受害人的反應並無「完美」模式,不能因受害人未即時報警或離去而否定其證供。此外,被告在錄影會面中的不利承認具有關鍵證供份量,不能輕易以「誤會」或「酒後衝動」解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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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被性侵後沒有即時離開或報警,會否影響法庭對受害人證供的信任?
A.

不會。法庭指出性罪行受害人的反應受驚慌、酒意及環境影響,並無單一標準。本案中,事主事後即時指罵被告並投訴,法庭認為其反應合理,並接納其證供。

Q.如果被告聲稱「真誠相信」事主同意,法庭會如何判斷?
A.

法庭會根據案發當刻的實際言行判斷。若事主已明確拒絕(如說「唔好」或掙扎),被告仍繼續行為,其「真誠相信」的辯解便難以成立。本案中,被告承認知悉事主拒絕,故辯解被拒。

Q.被告在錄影會面中的承認,對定罪有多大影響?
A.

錄影會面中的承認具有重要證供份量。若被告承認具體侵犯行為及知悉事主拒絕,這些不利陳述會直接印證控方案情。本案中,被告的承認是定罪的關鍵證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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