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詐騙集團跑腿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駿偉 DCCC1301/202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駿偉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
案情摘要
被告人蘇駿偉承認三項串謀詐騙罪。案情指,被告人於2024年5月兩日內,先後兩次前往一名長者(PW1)家中,訛稱其兒子被捕需保釋金,合共騙取港幣20萬元。翌日,被告人再向另一名長者(PW2)行騙,訛稱其兒子被捕,並在收取載有現金的信封時被警方當場截獲。被告人承認因欠債而受僱擔任「跑腿」角色,每次收取少量報酬。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作為詐騙集團的「跑腿」(runner),在承認三項串謀詐騙罪(conspiracy to defraud)後,法庭應如何根據過往案例及電話騙案的普遍性進行量刑,以及是否應接納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提出的加刑申請。
判決理由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等案例,確認電話騙案的量刑基準為4年監禁。法官指出,電話騙案利用受害人愛子心切的心理進行情感勒索,性質嚴重,不論騙徒手法為何,均具高度社會危害性。儘管被告人僅屬跑腿角色,但其參與對騙局不可或缺。法庭接納控方加刑申請,考慮到電話騙案的普遍性,將認罪扣減後的刑期上調三分之一,並就不同受害人及多次犯案執行部分分期執行(consecutive)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主要引用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2011] 2 HKLRD 167)、「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誠」([2011] 3 HKLRD 602)、「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耀輝」(CACC 100/2014) 及「律政司司長 訴 陳皓傑」([2026] 1 HKLRD 762),確立電話騙案的量刑基準及加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三項串謀詐騙罪名成立,判處總刑期為3年9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電話騙案的嚴重性不取決於金額大小,而在於其對受害人心理的摧殘。法庭明確表示,即使被告人僅為跑腿,亦須承擔嚴厲刑責。此外,法庭重申電話騙案的普遍性足以觸發《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下的加刑機制,對同類案件具強烈阻嚇作用。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只是幫忙收錢的跑腿,為什麼會被判這麼重?
法庭認為電話騙案屬有組織犯罪,跑腿是騙局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即使被告僅收取少量報酬,其行為協助騙徒利用受害人愛子心切的心理進行情感勒索,性質極為嚴重,故法庭維持高量刑基準並接納加刑申請。
Q.電話騙案的量刑基準是多少?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等案例,電話騙案的適當量刑基準為4年監禁。法庭指出,此類案件的嚴重性不取決於騙款金額,而是其對受害人造成的心理恐慌及社會損害。
Q.法庭會因為被告認罪而減刑嗎?
會。本案中,被告因承認控罪獲得了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然而,由於電話騙案在社區極為普遍,法庭隨後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將刑期上調,最終判處被告3年9個月監禁。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AR7/2006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