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詐騙集團跑腿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駿偉 DCCC1301/2024

判處監禁 · 監禁3年9個月
被告承認三項串謀詐騙罪,判囚3年9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6/5/2026[2026] HKDC 81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駿偉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

案情摘要

被告人蘇駿偉承認三項串謀詐騙罪。案情指,被告人於2024年5月兩日內,先後兩次前往一名長者(PW1)家中,訛稱其兒子被捕需保釋金,合共騙取港幣20萬元。翌日,被告人再向另一名長者(PW2)行騙,訛稱其兒子被捕,並在收取載有現金的信封時被警方當場截獲。被告人承認因欠債而受僱擔任「跑腿」角色,每次收取少量報酬。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作為詐騙集團的「跑腿」(runner),在承認三項串謀詐騙罪(conspiracy to defraud)後,法庭應如何根據過往案例及電話騙案的普遍性進行量刑,以及是否應接納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提出的加刑申請。

判決理由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等案例,確認電話騙案的量刑基準為4年監禁。法官指出,電話騙案利用受害人愛子心切的心理進行情感勒索,性質嚴重,不論騙徒手法為何,均具高度社會危害性。儘管被告人僅屬跑腿角色,但其參與對騙局不可或缺。法庭接納控方加刑申請,考慮到電話騙案的普遍性,將認罪扣減後的刑期上調三分之一,並就不同受害人及多次犯案執行部分分期執行(consecutive)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主要引用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2011] 2 HKLRD 167)、「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誠」([2011] 3 HKLRD 602)、「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耀輝」(CACC 100/2014) 及「律政司司長 訴 陳皓傑」([2026] 1 HKLRD 762),確立電話騙案的量刑基準及加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三項串謀詐騙罪名成立,判處總刑期為3年9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電話騙案的嚴重性不取決於金額大小,而在於其對受害人心理的摧殘。法庭明確表示,即使被告人僅為跑腿,亦須承擔嚴厲刑責。此外,法庭重申電話騙案的普遍性足以觸發《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下的加刑機制,對同類案件具強烈阻嚇作用。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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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只是幫忙收錢的跑腿,為什麼會被判這麼重?
A.

法庭認為電話騙案屬有組織犯罪,跑腿是騙局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即使被告僅收取少量報酬,其行為協助騙徒利用受害人愛子心切的心理進行情感勒索,性質極為嚴重,故法庭維持高量刑基準並接納加刑申請。

Q.電話騙案的量刑基準是多少?
A.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等案例,電話騙案的適當量刑基準為4年監禁。法庭指出,此類案件的嚴重性不取決於騙款金額,而是其對受害人造成的心理恐慌及社會損害。

Q.法庭會因為被告認罪而減刑嗎?
A.

會。本案中,被告因承認控罪獲得了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然而,由於電話騙案在社區極為普遍,法庭隨後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將刑期上調,最終判處被告3年9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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