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運多種危險藥物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SITI ALJASIAH DCCC1067/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38個月
被告承認兩項販毒罪,判囚38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Veronica Heung4/5/2026[2026] HKDC 80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SITI ALJASIAH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香淑嫻暫委法官 (Deputy District Judge Veronica Heung)

案情摘要

被告為一名持有擔保書 (Form 8) 的非香港居民。警方於2025年1月9日截查被告,在其身上搜出大麻草。隨後警方搜查其住所,發現多種危險藥物,包括大麻草、可卡因、MDMA及四氫大麻酚 (THC),並檢獲記錄銷售情況的筆記簿。被告承認受朋友指示看管毒品並協助銷售以獲利,並在警誡下承認參與販毒。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處理多種危險藥物販運罪時的量刑方法,特別是應採用「個別計算」(individual approach) 還是「綜合計算」(combined approach),以及如何考慮被告的擔保書身份及販運多種毒品作為加刑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採納「綜合計算」方法,以藥效最強的可卡因作為量刑基準,並就 MDMA 的數量進行調整。法庭引用 HKSAR v Islam S M Majharul [2020] 3 HKLRD 146,運用「荒謬測試」(absurdity test)、「換算測試」(conversion test) 及「比例測試」(ratio test) 進行交叉驗證。法庭同時考慮被告的擔保書身份及販運多種毒品作為加刑因素,並給予認罪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Nguyen Thang Loi [2023] 1 HKLRD 1329 (大麻量刑指引)、Attorney General v Pedro Nel Rojas [1994] 1 HKC 342 (可卡因量刑)、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2009] 1 HKLRD 1 (MDMA量刑) 及 HKSAR v Islam S M Majharul [2020] 3 HKLRD 146 (多種毒品綜合量刑方法)。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法庭判處被告就第一項控罪監禁2個月,第二項控罪監禁38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38個月。

判決啟示

法庭重申,對於販運多種毒品,應採用綜合計算方法而非簡單相加,以避免刑期過重。此外,被告在持有擔保書期間犯案及販運多種毒品均屬加刑因素,法庭需在量刑時明確反映這些因素的嚴重性。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同時販運多種毒品,法庭會如何計算刑期?
A.

法庭會採用「綜合計算」(combined approach),以藥效最強的毒品作為量刑基準,再根據其他毒品的數量進行調整,而非簡單相加,以確保刑期公平。

Q.持有擔保書 (Form 8) 期間販毒會加刑嗎?
A.

會。法庭認為在持有擔保書期間犯案屬於加刑因素,因為這影響香港的社會秩序與安全,法庭在本案中因此額外加刑6個月。

Q.販毒案中,被告的角色會影響判刑嗎?
A.

會。法庭會區分被告是單純的「運毒者」(courier)、「倉儲者」(storekeeper) 還是參與銷售。本案被告被視為倉儲兼記錄員並有小規模銷售協助,法庭據此調整量刑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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