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引致他人重傷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AN YIU MING DCCC610/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AN YIU MI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譚思樂法官 (His Honour Judge Tam)
案情摘要
被告陳耀明於2024年9月12日駕駛輕型貨車途經小西灣道時,因未有留意路面情況,撞倒一名正在行人過路處推著載貨手推車的73歲老婦。受害人隨後被送往醫院,診斷出多處嚴重骨折,包括右股骨、脛骨、肩胛骨及頸椎骨折,並有腦部蛛網膜下腔出血。被告承認當時因工作疲勞及分心,未有察覺受害人,導致車輛撞擊受害人及其手推車。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觸犯「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by dangerous driving) 的量刑。法庭需評估被告的罪責 (culpability)、受害人所受傷害的程度,以及被告過往的交通違例紀錄與求情因素,以決定是否適合判處即時監禁。
判決理由
法官引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u Wing Yin Christine》的判刑原則,指出危險駕駛罪的量刑主導因素為被告的罪責及受害人所受的傷害。法官認為被告雖非蓄意危險駕駛,但因疲勞駕駛及嚴重疏忽導致受害人重傷,且案發地點為行人過路處,屬加刑因素。儘管被告認罪並有悔意,但考慮到受害人傷勢嚴重,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刑罰。法官以9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判處6個月監禁,並下令停牌2年及強制修讀駕駛改進課程。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u Wing Yin Christine [2020] 1 HKLRD 771、HKSAR v Kwan Wan Ki [2020] 5 HKLRD 433、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am Siu Tong [2009] 5 HKLRD 601 及 HKSAR v Man Chun Pun [2019] 4 HKLRD 426 等案例。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處監禁6個月,停牌2年,並須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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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危險駕駛導致他人重傷,是否一定會被判監禁?
根據法庭判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的正常刑罰是即時監禁。除非有極特殊的環境因素,否則法庭通常會判處監禁,本案被告因造成受害人多處骨折,最終被判監禁6個月。
Q.駕駛時因疲勞而分心撞倒人,在量刑時會否獲得減刑?
疲勞駕駛通常被視為加刑因素而非減刑因素。法庭在本案中明確指出,被告因睡眠不足及長時間工作導致分心,屬於加刑考慮,最終法庭並未因其疲勞而減刑,反而強調了其駕駛罪責。
Q.行人違規過馬路(亂過馬路),會否影響司機的危險駕駛判刑?
雖然法庭承認受害人當時可能在亂過馬路,但這並不免除司機保持適當路面觀察的責任。法庭在量刑時會平衡雙方責任,但司機的危險駕駛行為仍是判刑的主要考慮,本案中被告仍被判處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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