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踩油門撞傷行人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瑞群 DCCC211/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19個月
被告危駕致人重傷,判囚十九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5/5/2026[2026] HKDC 79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瑞群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謝沈智慧

案情摘要

被告人謝瑞群為職業的士司機。2024年8月9日,被告人駕駛的士駛至屯門良景邨巴士總站附近時,因誤將油門當作剎車掣,導致的士衝前撞倒兩名正在過馬路的行人,並將其中一人困於車底。兩名受害人分別受嚴重身體傷害,包括骨折、腦內出血及皮膚裂傷,需留院治療及獲發長期病假。被告人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並在警誡下承認因緊張而誤踩油門。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by dangerous driving)的量刑起點,以及被告人的年齡、良好背景、健康狀況及創傷後遺症(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PTSD)是否構成額外減刑因素。

判決理由

法官指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屬嚴重罪行,量刑須具阻嚇性。法庭衡量被告人的罪責(moral culpability)及客觀危險程度,認為被告人身為職業司機,誤踩油門且在撞倒首名行人後繼續加速,駕駛行為遠遜於合格駕駛者。法庭引用《律政司司長 訴 朱詠妍》等案例,確認認罪折扣已涵蓋良好品格,除創傷後遺症外,年齡及一般健康狀況不構成額外減刑理由。法庭最終以3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因創傷後遺症額外減刑一個月,判處19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律政司司長 訴 朱詠妍 [2020] 1 HKLRD 771;HKSAR v Lee Yau-wing [2013] 1 HKC 572;R v Bennett [2017] EWCA Crim 748;HKSAR v Wong Kam Chuen [2017] HKEC 2374。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被判監禁19個月。此外,法庭下令取消其駕駛資格2年,並須於停牌期最後三個月內自費參加駕駛改進課程。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職業司機在危險駕駛案件中罪責較重。法庭強調,認罪折扣(one-third discount)已包含良好品格及一般求情因素,除非有極特殊情況(如創傷後遺症),否則不應額外減刑。年齡及一般健康狀況通常不構成減刑理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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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駕駛時誤將油門當剎車撞傷人,會被判監禁嗎?
A.

會。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屬嚴重罪行,法庭通常會以即時監禁作為量刑起點。本案被告因誤踩油門導致兩名行人重傷,最終被判監禁19個月。

Q.過往駕駛紀錄良好,在判刑時可以減刑嗎?
A.

一般而言,認罪折扣(one-third discount)已涵蓋良好品格。法庭指出,對於嚴重罪行,良好紀錄通常被視為中性因素,不會作為額外減刑的理由。本案被告雖紀錄良好,但未獲額外減刑。

Q.患有創傷後遺症(PTSD)可以作為減刑理由嗎?
A.

可以。法庭認同創傷後遺症反映被告極度悔意,與一般病患不同,構成減刑因素。本案法官考慮到被告患有創傷後遺症,酌情給予一個月的額外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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