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NG WENNING HCMA254/2025

代理人索取貸款構成受賄嗎?

上訴駁回
上訴人未能證明獲授權,定罪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Deputy High Court Judge Lily Wong29/4/2026[2026] HKCFI 247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WANG WENNING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黃莉莉暫委法官 (Deputy High Court Judge Lily Wong)

案情摘要

上訴人 WANG WENNING 為 China Coal Hong Kong Limited (CCHK) 的經理。2018年,CCHK 與 High and Mighty Co. Limited (HMC) 就一項內地房地產項目產生糾紛。上訴人作為 CCHK 的代理人,負責與 HMC 的董事 CHOU Tai-ting 談判。期間,上訴人私下向 CHOU 索取 200 萬至 300 萬港元的貸款,並承諾會利用其職位影響談判結果,以最有利於 CHOU 及 HMC 的條件解決糾紛。CHOU 拒絕並舉報,上訴人隨後被裁定違反《防止賄賂條例》(Prevention of Bribery Ordinance, POBO) 第 9(1)(b) 條,判囚 10 個月。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1) 該糾紛是否屬於上訴人僱主 CCHK 的事務或業務,從而構成代理人索取利益罪;(2) 上訴人是否獲得其上司 DW1 的許可,或是否具備合理辯解 (reasonable excuse) 以免除刑事責任。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CCHK 作為項目開發公司的股東,在糾紛中擁有明確利益,因此該糾紛屬於 CCHK 的事務。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 9 條,索取利益罪在索取行為發生時即告完成,代理人是否實際具備影響力並非抗辯理由。此外,證供顯示 DW1 從未批准上訴人利用職位索取貸款,DW1 明確表示私人事務與公司業務必須分開。上訴人未能證明其獲得許可或具備合理辯解,原審裁判官對證據的評估合理且正確。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SJ v Chan Chi Wan Stephen (2017) 20 HKCFAR 98,確立了代理人利用職位索取利益與其職務相關性的法律原則;以及 HKSAR v Hui Lai Ki [2024] HKCFA 7,確認了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的重審性質。

裁決與命令

法庭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維持原審定罪及判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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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代理人私下向談判對手借錢,是否一定構成受賄?
A.

不一定,但若該貸款是作為影響公司事務的誘因或報酬,則構成《防止賄賂條例》下的受賄罪。本案中,上訴人以影響談判結果作為借款條件,被裁定罪名成立。

Q.如果代理人實際上沒有能力影響公司業務,索取利益是否仍屬違法?
A.

是的。法庭裁定,索取利益罪在索取行為發生時即告完成,代理人是否具備實際影響力或能否履行承諾,均非抗辯理由。

Q.上司口頭同意私人借貸,是否可作為受賄罪的抗辯理由?
A.

若該許可未涵蓋利用職位進行利益交換,則不能作為抗辯。本案中,法庭認定上司從未批准上訴人利用職位索取貸款,故駁回其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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