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NG WENNING HCMA254/2025
代理人索取貸款構成受賄嗎?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WANG WENNING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黃莉莉暫委法官 (Deputy High Court Judge Lily Wong)
案情摘要
上訴人 WANG WENNING 為 China Coal Hong Kong Limited (CCHK) 的經理。2018年,CCHK 與 High and Mighty Co. Limited (HMC) 就一項內地房地產項目產生糾紛。上訴人作為 CCHK 的代理人,負責與 HMC 的董事 CHOU Tai-ting 談判。期間,上訴人私下向 CHOU 索取 200 萬至 300 萬港元的貸款,並承諾會利用其職位影響談判結果,以最有利於 CHOU 及 HMC 的條件解決糾紛。CHOU 拒絕並舉報,上訴人隨後被裁定違反《防止賄賂條例》(Prevention of Bribery Ordinance, POBO) 第 9(1)(b) 條,判囚 10 個月。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1) 該糾紛是否屬於上訴人僱主 CCHK 的事務或業務,從而構成代理人索取利益罪;(2) 上訴人是否獲得其上司 DW1 的許可,或是否具備合理辯解 (reasonable excuse) 以免除刑事責任。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CCHK 作為項目開發公司的股東,在糾紛中擁有明確利益,因此該糾紛屬於 CCHK 的事務。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 9 條,索取利益罪在索取行為發生時即告完成,代理人是否實際具備影響力並非抗辯理由。此外,證供顯示 DW1 從未批准上訴人利用職位索取貸款,DW1 明確表示私人事務與公司業務必須分開。上訴人未能證明其獲得許可或具備合理辯解,原審裁判官對證據的評估合理且正確。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SJ v Chan Chi Wan Stephen (2017) 20 HKCFAR 98,確立了代理人利用職位索取利益與其職務相關性的法律原則;以及 HKSAR v Hui Lai Ki [2024] HKCFA 7,確認了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的重審性質。
裁決與命令
法庭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維持原審定罪及判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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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代理人私下向談判對手借錢,是否一定構成受賄?
不一定,但若該貸款是作為影響公司事務的誘因或報酬,則構成《防止賄賂條例》下的受賄罪。本案中,上訴人以影響談判結果作為借款條件,被裁定罪名成立。
Q.如果代理人實際上沒有能力影響公司業務,索取利益是否仍屬違法?
是的。法庭裁定,索取利益罪在索取行為發生時即告完成,代理人是否具備實際影響力或能否履行承諾,均非抗辯理由。
Q.上司口頭同意私人借貸,是否可作為受賄罪的抗辯理由?
若該許可未涵蓋利用職位進行利益交換,則不能作為抗辯。本案中,法庭認定上司從未批准上訴人利用職位索取貸款,故駁回其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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