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君麟案 DCCC79/2024
酒醉時侵犯受害人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君麟 CHAN Kwan-lu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案情摘要
被告陳君麟在2023年4月8日參加由他人租用場地舉行的酒局,與受害人X首次見面。翌日凌晨,X飲下半瓶威士忌後嚴重醉酒並失去意識。閉路電視顯示,被告先後多次撫摸X的胸部、私處及臀部,脫去X的短褲及內褲,並曾將陰莖靠近X的私處及壓在X身上。X其後被送院,受有輕傷及創傷後症候群。被告承認一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猥褻侵犯另一人罪 (indecent assault) 的判刑幅度,以及被告在受害人醉酒失去反應能力時長時間侵犯、脫去衣物並作出接近企圖強姦的行為,應如何反映於量刑。辯方強調被告認罪、沒有前科、沒有預謀、沒有使用暴力及真誠悔意;控方則指出案情遠較一般非禮嚴重。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案情明顯較一般非禮嚴重。被告趁X因酒精而近乎不省人事,長時間及反覆侵犯她,並曾脫去其衣物、裸露自己及將陰莖靠近X的私處;該行為接近企圖強姦,符合《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所指超越單純預備行為的情況。參考律政司司長訴李潤堅,法庭以兩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一至16個月,再因真誠悔意酌減兩個月,判囚14個月。酒精影響、家庭破裂及重犯風險低不足以抵銷罪責的嚴重性。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律政司司長訴李潤堅 [2017] 5 HKC 342。該案涉及受害人不省人事及接近強姦的非禮行為,上訴庭將量刑起點定為四年,認罪後減至兩年監禁。本案依循其對嚴重非禮案件的量刑指引,並按本案事實作相應扣減。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一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罪名成立。法庭以兩年監禁為起點,因認罪及悔意扣減後,判處被告監禁14個月。
判決啟示
受害人因酒精而近乎不省人事、被告長時間反覆侵犯及作出接近企圖強姦的行為,會令案件遠超一般非禮的嚴重程度。法庭亦指出,可能協助或教唆犯案的其他人士應由檢控方跟進。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受害人醉酒不省人事仍被非禮,判刑會否較重?
法庭認為趁受害人因酒精而近乎不省人事,並長時間反覆侵犯,會使案件遠較一般非禮嚴重。本案以兩年為起點,最終判囚14個月。
Q.脫去受害人衣物並把陰莖靠近私處會否接近企圖強姦?
法庭認為被告脫去X的衣物、裸露自己並把陰莖靠近其私處,行為已接近企圖強姦,並超越單純預備行為;本案因此採用較高量刑起點。
Q.認罪和真誠悔意可把非禮刑期減至多少?
本案法庭以兩年監禁為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一至16個月,再因相信被告真誠悔意酌減兩個月,最終判囚14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