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共同犯罪計劃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松基 DCCC751/2024

判處監禁 · 監禁12個月30日
被告承認兩項控罪,判囚12個月30日。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證瑜29/4/2026[2026] HKDC 77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松基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證瑜

案情摘要

被告人李松基與另一名被告人於2023年9月4日,在觀塘翠屏邨參與一宗涉及共同犯罪計劃的襲擊事件。被告人駕駛私家車尾隨受害人劉建樑乘坐的的士,隨後與同夥下車追趕劉建樑,並使用鋁通進行攻擊,導致劉建樑左肘擦傷及左小指裂傷。被告人隨後亦損壞了該的士的車門雨擋。被告人承認有意圖而傷人及刑事損壞兩項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法律爭議在於:第一,共同犯罪計劃 (joint enterprise) 下,被告人是否因角色較輕而應獲減刑;第二,被告人因策略性延遲認罪,是否仍應獲得三分之一的量刑扣減;第三,兩項控罪的刑期應否全部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官引用《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 及相關判例,指出共同犯罪計劃參與者若知悉犯罪目的,其刑責通常相等,除非有特殊情況。法官認為被告人提供武器並參與追趕,屬共同犯罪計劃,刑責與主犯無異。關於認罪扣減,法官依據 HKSAR v Ngo Van Nam 裁定,被告人因策略性延遲認罪,導致證人已到庭及浪費司法資源,認罪的功用價值 (utilitarian value) 大減,故僅給予五分之一的扣減,而非慣常的三分之一。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Nawaz Ahsan [2019] 6 HKC 358; HKSAR v Muhammad and Ors [2019] HKCA 643; HKSAR v Lai Kam-tong and Anor [2005] 1 HKC 232;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Tso Tsz-kin [2004] 2 HKC 139; HKSAR v Ngo Van Nam [2016] 5 HKC 231。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有意圖而傷人及刑事損壞罪。有意圖而傷人罪判監12個月,刑事損壞罪判監48日,其中30日與前者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2個月30日,並須賠償100元予證人。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共同犯罪計劃中,參與者即便角色不同,若知悉犯罪意圖,其刑責通常相等。此外,法庭明確指出,若被告人因策略性考量(如等待同案判刑或因經濟問題)而延遲認罪,將被視為減低了認罪的功用價值,法官有權行使酌情權,將認罪扣減幅度由三分之一降至五分之一。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共同犯罪計劃中,如果我的角色比同夥輕,判刑會較輕嗎?
A.

一般而言不會。法庭認為若參與者知悉犯罪目的並提供協助,其刑責與主犯相等。本案中,被告人提供武器並參與追趕,法庭裁定其刑責與主犯相同,不應獲減刑。

Q.如果我因為等候同案被告判刑而延遲認罪,法庭會給予全額認罪扣減嗎?
A.

不會。法庭認為這屬於策略性延遲,會減低認罪的功用價值 (utilitarian value)。本案被告人因此僅獲五分之一的扣減,而非慣常的三分之一。

Q.有意圖而傷人罪的刑期可以與其他控罪同期執行嗎?
A.

法庭會根據整體性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 決定。本案法官認為兩項控罪性質不同,為反映整體嚴重性,命令部分刑期分期執行,而非全部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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