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有為案 HCCC19/2022
受僱運送毒品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韋有為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高等法院法官郭啟安
案情摘要
被告韋有為,27歲,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2020年7月21日,他在沙田田心村外推運載有榴槤及可卡因的發泡膠箱,涉案固體含5,435.3克可卡因。被告原稱受「阿強」指使,後承認實際上是受余鎮邦以40,000港元報酬指示,協助運送及拆取毒品。其後他成為控方證人,在余鎮邦的審訊中作證並促成對方被定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5,435.3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被告作為帶家或管倉者的角色及罪責程度,以及認罪和協助控方作證應獲多少減刑。辯方主張被告只是受薪、非主謀,應採用較低起點並獲認罪及污點證人協助的最大扣減;控方則由法庭依案情及量刑指引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販毒量刑指引,先按毒品數量確定級別,再評估被告角色、罪責、加刑及減刑因素,最後整體檢視刑罰是否公平公正。5,435.3克可卡因屬4,000至15,000克級別,起點為26年至30年。被告雖屬較輕微的帶家或管倉者,但他參與接收貨品、搬運及從榴槤核取出可卡因,不能採用最低起點以下的刑期,故以26年6個月為起點。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另因提供無損權益口供並出庭作證,按案例給予最高百分之五十的協助扣減,最後判處159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erry Jane Yusuph(CACC 93/2019)確立評估販毒者角色及六步量刑方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Abdallah Anwar Abbas([2009] 2 HKLRD 437)提供可卡因數量的量刑級別。Lo Sze-tung Stephanie(CACC 190/2017)支持因協助控方及出庭作證而給予額外減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的認罪獲接納,法庭以26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及協助控方作證作出扣減,最終判處監禁13年3個月(159個月)。
判決啟示
販毒案件中,帶家或管倉者仍須按其實際參與程度細分罪責。成功協助控方定罪可帶來重大額外減刑,但不能取代對大量毒品及公共保護需要的嚴肅考慮。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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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受僱運送大量可卡因通常會判刑多久?
法庭以涉案可卡因數量及被告實際角色作為起點;本案5,435.3克的起點為26年6個月,扣除認罪及協助控方後,最終判囚13年3個月。
Q.帶家或管倉者在販毒案會否獲較輕判刑?
帶家或管倉者通常屬較低罪責類別,但仍須按實際參與程度評估。本案被告參與搬運及拆取可卡因,法庭因此未採用最低量刑起點。
Q.成為控方證人可以減少販毒刑期嗎?
如被告提供有用協助並成功指證同案被告,法庭可給予認罪扣減以外的額外減刑。本案因證供獲陪審團接納並促成定罪,獲最高百分之五十協助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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