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鎮邦案 HCCC128/2023

運送藏毒榴槤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26年8個月
被告販毒罪成,判囚二十六年八個月
高等法院(刑事)高等法院法官郭啟安8/11/2024[2024] HKCFI 368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鎮邦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郭啟安

案情摘要

被告人余鎮邦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於2020年7月21日在沙田田心村外富田里,與韋有為及另一名人士販運危險藥物。涉案十個發泡膠箱內的榴槤核藏有6,437.4克固體,含5,435.3克可卡因,估計零售價逾1,040萬元。閉路電視及手推車上的DNA證據顯示被告參與搬運。被告否認知情,但陪審團以五比二裁定罪成。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危險藥物的量刑。爭議包括涉案5,435.3克可卡因適用的量刑起點、被告應歸入何種毒犯角色及其罪責程度,以及其個人背景、非主腦角色和沒有認罪是否足以減刑。辯方主張以較低的帶家或倉管角色處理;控方則要求依法反映罪行嚴重性。

判決理由

法庭依《危險藥物條例》所反映的嚴重性,指出販運罪的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及罰款五百萬元,量刑須重視保護市民、譴責、阻嚇及懲罰。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erry Jane Yusuph 所確立的六步量刑方法,先按毒品數量確定級別,再評估角色及罪責。5,435.3克可卡因落入4,000至15,000克級別,起點為26至30年。雖然被告屬較低層的帶家或倉管,但他接收毒品、指使韋有為拆取並承諾付款,罪責高於單純聽命者,故由26年6個月上調兩個月至26年8個月。沒有特殊減刑因素,且審訊後定罪,沒有認罪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erry Jane Yusuph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CACC 93/2019)確立毒犯角色分類及六步量刑方法。Abdallah 案(Abdallah)[2009] 2 HKLRD 437訂明,4,000至15,000克可卡因的適當量刑起點為26至30年,法院據此評估本案起點。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販運危險藥物罪成,判處監禁26年8個月。法庭認為該刑期已公平、適當及足以反映毒品數量、被告角色和罪責,沒有再度調整空間。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屬帶家或倉管角色,角色內部仍可按實際控制、指示及報酬安排區分罪責。角色所需的上調屬罪責評估,不是另一項加刑因素,避免重複計算。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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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運送藏有可卡因的榴槤會判刑多久?
A.

刑期取決於毒品數量及被告角色。本案涉及5,435.3克可卡因,被告負責接收、指示拆取及安排交付,最終被判監禁二十六年八個月。

Q.不是主腦,只是帶家或倉管,是否可以大幅減刑?
A.

帶家或倉管並不代表罪責固定。法院會考慮其是否接收毒品、發出指示及安排報酬。本案被告雖非主腦,但因指示他人拆取毒品,刑期上調至二十六年八個月。

Q.大量可卡因的量刑起點是多少?
A.

根據 Abdallah 案,4,000至15,000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級別為二十六年至三十年。本案法庭以二十六年零六個月為基礎,再因被告角色及罪責上調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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