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未成年性交及勒索罪責?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董釗華 DCCC427/2025

罪名成立
被告人四項控罪全部罪名成立。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淑儀16/3/2026[2026] HKDC 76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董釗華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淑儀

案情摘要

被告人董釗華(21歲)透過交友應用程式結識12歲女童X。2024年7月30日,被告人誘使X到其住所並發生性行為。隨後,被告人多次以威脅公開性愛影片、舉報X吸毒及聲稱遭人勒索需錢頂罪為由,向X勒索金錢。X因恐懼先後多次交付現金,直至其母親發現失去巨額款項報警。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第一,被告人與12歲女童發生性行為是否構成「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 (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girl under the age of 13 years)」;第二,被告人透過威脅公開影片及虛構指控向女童索取金錢,是否構成「勒索罪 (Blackmail)」。

判決理由

法官採納女童X的證供,認為其描述細節一致且合理。儘管辯方質疑女童證供的真實性及被告母親稱未見過女童,法官根據被告人發送的訊息內容,拒絕接納辯方證人證詞。法官裁定被告人行為符合勒索罪中「使自己獲益」及「以恫嚇方式作出不當要求」的控罪元素,且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下證明所有控罪。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四項控罪全部罪名成立,案件押後判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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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與12歲女童發生性行為是否一定有罪?
A.

根據香港法律,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屬嚴重罪行。本案中,法庭接納女童證供,確認被告人與12歲女童發生性行為,裁定該罪名成立。

Q.勒索罪的定義是什麼?
A.

勒索罪是指以恫嚇方式作出不當要求,意圖使自己獲益或使他人受損。本案中,被告人威脅公開性愛影片索取金錢,符合此定義。

Q.如果被告人選擇不作供,法庭會如何處理?
A.

被告人無須自證清白,舉證責任全在控方。本案中,法官在考慮控方證據及辯方挑戰後,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故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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