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電話騙案收款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鍩銘 DCCC325/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鍩銘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被告人黃鍩銘(案發時22歲)參與針對香港居民的「假冒官員」電話詐騙活動。被告人受騙徒指示,多次現身向受害人出示虛假委任證,訛稱自己為公安或警務人員,並要求受害人簽署虛假保密協議及交出金錢。被告人共涉及三項串謀詐騙罪及一項假冒公職人員罪,詐騙金額合共98萬元,成功取得60萬元。被告人被捕時身上搜出偽造證件及騙款,警誡下承認因貪圖快錢而參與,並協助處理騙款及製造假文件。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參與電話詐騙及假冒公職人員的量刑起點,以及是否應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申請加刑。法庭需考慮被告人的角色、詐騙金額、案件的普遍性及對社會造成的損害,並決定是否給予認罪及個人背景扣減。
判決理由
法官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等案例,重申電話騙案性質惡劣,必須採取嚴厲判刑以收阻嚇之效。法庭認為被告人雖非主謀,但其角色重要,涉及製造假文件、假冒公職人員及洗黑錢。考慮到電話騙案在港極為普遍且難以偵破,法庭決定將串謀詐騙罪的量刑起點定為4年,整體量刑起點為4.5年。法庭批准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25%,並給予認罪及個人背景扣減,最終判處總刑期40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耀輝 (CACC 100/2014) 及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 (CACC 453/2009),確立電話騙案應採取較高量刑基準以收阻嚇之效。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裁定三項串謀詐騙罪及一項假冒公職人員罪成立。第一項控罪判監36個月,第二及第三項控罪各判監36個月(其中各2個月分期執行),第四項控罪判監3個月(同期執行),總刑期為40個月。
判決啟示
法庭強調,無論在電話詐騙中擔任何種角色(如收款人或傀儡),均屬嚴重犯罪。即使被告人年輕且無案底,法庭仍會因罪行普遍性及對社會的嚴重損害,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向公眾發出強烈阻嚇信息。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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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參與電話騙案做收款員,即使不是主謀也會判得很重嗎?
會。法庭認為電話騙案對社會造成嚴重損害,收款員的角色是詐騙鏈中重要一環。本案被告雖非主謀,但因參與程度及罪行普遍性,最終被判監禁40個月。
Q.假冒公職人員騙錢,刑期會否與串謀詐騙分開計算?
法庭在量刑時會考慮整體罪責。在本案中,法官認為假冒公職人員的罪責已包含在串謀詐騙的量刑中,因此將冒警罪的刑期與其他控罪同期執行。
Q.法庭會因為電話騙案太普遍而加重刑罰嗎?
會。法庭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考慮罪行的普遍性及對社區的損害,本案法官因此將被告的刑期上調了25%,以向公眾發出阻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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