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收取電話騙案騙款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TSOI THONGCHAI DCCC1135/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26個月
被告承認兩項洗黑錢罪,判囚26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is Honour Judge Clement Lee13/4/2026[2026] HKDC 65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TSOI THONGCHAI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李慶年法官 (His Honour Judge Clement Lee)

案情摘要

被告被控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案情指被告於2023年4月,兩度受僱於不明人士,分別向兩名長者受害者收取騙款(分別為7萬港元及3萬港元)。被告在第二次收款時被警方拘捕。被告承認受僱於他人,並透過通訊軟件 Telegram 接收指示,每次收款可獲數百元報酬。被告案發時正因另一案件保釋候審。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作為電話騙案中的「收錢人」(collector),在不知悉騙案具體細節的情況下,應如何就洗黑錢罪量刑。控辯雙方爭議被告是否知悉款項源自電話騙案,以及應否判處加刑。

判決理由

法官指出,電話騙案中的收錢行為是詐騙運作的關鍵部分。即使收錢人不知悉騙案細節,但從長者受害者在恐慌中交付大量現金的異常情況,收錢人理應知悉款項涉及非法活動。法庭引用「律政司 訴 魏鳳仙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Ngai Fung Sin Apple)」等案例,強調洗黑錢罪的量刑應反映涉及的「黑錢」金額,而非被告所得報酬。法官最終以每項控罪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被告在保釋期間犯案而加刑至3年3個月,認罪後減刑至26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了「律政司 訴 尹國強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an Kwok Keung)」關於洗黑錢罪量刑原則,以及「律政司 訴 魏鳳仙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Ngai Fung Sin Apple)」關於被告對資金來源不知情並非有效減刑理由的原則。此外,法庭參考了「HKSAR v Hung Yung Chun & another」中關於電話騙案的量刑起點。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罪名成立,判處監禁26個月。兩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6個月。

判決啟示

法官明確指出,電話騙案中的「收錢人」即使不直接參與詐騙,其行為亦屬洗黑錢罪中不可或缺的一環。法庭強調必須透過嚴厲判刑向公眾發出阻嚇訊息,以瓦解電話騙案的「面交」運作模式。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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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電話騙案中只負責幫忙收錢,是否會被判很重?
A.

會。法庭認為收錢人是電話騙案運作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即使被告不知悉騙案細節,法庭仍會考慮騙案的嚴重性及對受害者的影響,判處具阻嚇性的監禁刑罰。本案被告因兩項洗黑錢罪被判囚26個月。

Q.如果我不知道收取的錢是騙款,是否可以減刑?
A.

不可以。法庭指出,收錢人面對長者受害者在恐慌中交付大量現金,理應知悉款項涉及非法活動。被告對資金來源的無知並非有效的減刑理由。本案法官拒絕以此作為減刑因素。

Q.保釋期間犯案會否影響判刑?
A.

會。在保釋期間犯案顯示被告無視法律,法庭通常會因此加重刑罰。本案被告因在保釋期間犯案,其量刑起點由3年被提高至3年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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