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NG SHU FUNG DCCC454/2024

販運大麻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二十二個月
三罪合共監禁二十二個月並停牌兩年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Casewell6/11/2024[2024] HKDC 196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WONG SHU FU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Casewell 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三項罪名: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管有危險藥物 (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以及在體內含有指明毒品時駕駛汽車。2023年8月22日晚上約九時半,被告在淺水灣駕駛輕型貨車時遇警方路障,車內搜出以不同形式包裝的大麻及四氫大麻酚,數量足以顯示用作交付或販運;司機座位旁另有少量氯胺酮。口腔液及血液測試均對可卡因及氯胺酮呈陽性。被告承認大麻供交付,並有兩次管有危險藥物的前科。

核心法律爭議

法院須決定販運大麻的量刑起點、四氫大麻酚應如何計入,以及三項罪行在整體刑罰中的併行或連續安排。辯方主張將四氫大麻酚按草本大麻折算;控方則依循適用量刑指引及毒品駕駛的嚴重性處理。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大麻販運量刑指引,並參考上訴法院對草本大麻與大麻樹脂應同樣處理的見解。四氫大麻酚沒有獨立指引,法院接受辯方以約百分之二十濃度作概略折算,但強調販運量刑不是純粹數學計算,須採用六步量刑方法。販運罪起點為監禁十二個月;管有罪亦以十二個月為起點。毒品駕駛則因公共安全及罪行普遍性,以二十四個月為起點。三罪均因認罪各獲三分之一減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R v Tuen Shui Ming(CAAR 12/1994)及 HKSAR v Nguyen Thang Loi(CACC 145/2019)提供大麻量刑指引;後者要求草本大麻與樹脂作相同處理。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確立六步量刑方法。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n Hon Hoi(CAAR 8/2010)說明毒品駕駛的嚴重性及量刑幅度。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罪名均判處監禁。第一項及第二項各為八個月;第三項為十六個月。第二、三項同期執行,第一項其中六個月連續執行,合共監禁二十二個月,另須吊銷駕駛資格兩年。

判決啟示

法院確認毒品量刑指引須配合個案情況及整體性原則,而非機械計算毒品重量。認罪減刑後,具有額外犯罪性的一項罪行仍可部分連續執行;毒品駕駛另有法定兩年取消駕駛資格命令。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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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草本大麻通常如何量刑?
A.

法院參考低於二千克草本大麻的量刑指引,再按個案情況及認罪折減。就本案約一千五百三十九克草本大麻,販運罪最終判處八個月監禁。

Q.毒品駕駛會被判多久及停牌多久?
A.

毒品駕駛罪的量刑會反映其公共安全風險及普遍性,並有法定兩年取消駕駛資格。本案認罪後判處十六個月監禁及停牌兩年。

Q.多項毒品罪行的刑期可以同期執行嗎?
A.

如罪行同時發生且有密切關聯,部分刑期可同期執行;但額外犯罪性可導致部分連續執行。本案管有及毒品駕駛同期,販運罪六個月連續,合共二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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