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運危險藥物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WU HIN SING DCCC118/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WU HIN SI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譚思樂 (Isaac Tam)
案情摘要
被告 WU HIN SING 於2024年10月25日被捕。警方在被告身上及位於旺角的住所內,搜出共約23.59克可卡因 (cocaine)、電子磅、剪刀及大量透明膠袋。被告承認該些毒品是用作包裝並轉售,並承認經營該處作為毒品包裝及分銷中心。被告有販運危險藥物的前科,且案發時距離其上次獲釋僅約18個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作為累犯 (recalcitrant offender),在經營毒品分銷中心的情況下,應如何根據《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進行量刑,以及被告聲稱的自用毒品比例應如何影響刑期扣減。
判決理由
法官採用《危險藥物條例》下的六步量刑法 (six-step approach)。法官以7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經營毒品包裝中心及累犯行為,分別加刑3個月及1個月。法官行使酌情權,考慮被告尿液測試呈陽性及自用可能性,扣減1個月刑期。最後給予認罪的三分之一刑期扣減,總刑期定為50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 確立的六步量刑法,以及 HKSAR v Huang Ruifang (No 3) [2025] 2 HKLRD 138 的量刑指引。關於自用扣減,法官參考了 HKSAR v Wong Suet Hau [2002] 1 HKLRD 69 及 HKSAR v Chow Chun Sang [2012] 2 HKLRD 1121 的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控罪一判囚39個月,控罪二判囚45個月,其中5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50個月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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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危險藥物時聲稱毒品是自用,可以減刑嗎?
可以。若法庭接納部分毒品為被告自用,可酌情扣減刑期。本案中,法官考慮被告尿液測試呈陽性及自用可能性,給予了1個月的刑期扣減。
Q.經營毒品包裝中心會影響判刑嗎?
會。經營毒品包裝及分銷中心顯示被告在販毒鏈中扮演更積極的角色,法庭通常會因此加重刑罰。本案法官便因被告經營該中心而加刑3個月。
Q.有販毒前科會導致判刑更重嗎?
會。累犯行為顯示被告未能改過自新,法庭會視為加刑因素。本案被告在上次獲釋後僅18個月再犯,法官因此額外加刑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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