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運可卡因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丁子峰 DCCC650/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20個月
被告承認販毒罪,被判監禁20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is Honour Judge Tam26/3/2026[2026] HKDC 59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TING TSZ FU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譚思樂法官 (His Honour Judge Tam)

案情摘要

被告丁子峰於2024年12月17日凌晨,在何文田邨外的一輛的士內,被警方截獲並搜出其拳頭內藏有1.24克固體,內含1.10克可卡因。被告當時正向另一名男子出售毒品,並已收取1,400元報酬。被告被捕後承認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的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販運危險藥物罪的量刑 (sentencing)。法庭需根據涉案毒品數量、被告的角色(是否為單純運毒者或實際賣家)及求情因素,決定合適的監禁刑期。

判決理由

法官採用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 確立的六步量刑法。法庭以28個月監禁為起點,考慮到被告並非單純運毒,而是被當場截獲進行交易的實際賣家,遂將起點上調至30個月。法庭給予被告認罪的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最終判處20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 確立的販毒案量刑原則,以及 HKSAR v Huang Ruifang (No 3) [2025] 2 HKLRD 138 關於可卡因的量刑指引。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監禁20個月。

判決啟示

法庭強調販毒屬嚴重罪行,即使被告有穩定工作及悔意,亦難以避免實質監禁。本案亦顯示,若被告被捕時正進行實際交易,法庭會將其視為實際賣家而非單純運毒者,從而加重刑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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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少量可卡因會被判監禁嗎?
A.

會。販運危險藥物屬嚴重罪行,即使涉案毒品數量不多,法庭通常會判處實質監禁。本案被告販運約1.1克可卡因,最終被判監禁20個月。

Q.如果我是受僱運毒,判刑會較輕嗎?
A.

法庭會視乎被告在販毒鏈中的角色。若被告被證實為實際賣家而非單純運毒者,法庭會加重刑罰。本案被告因被當場截獲進行交易,被視為實際賣家而加刑。

Q.認罪可以減刑嗎?
A.

可以。根據香港法律,若被告在適當時候認罪,通常可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本案被告因及時認罪,獲得了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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