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沙酮診所外販毒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燦豪 DCCC548/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燦豪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淑儀
案情摘要
被告人張燦豪於2024年11月12日在新蒲崗一間普通科門診診所外徘徊,被警員截查時棄置一個載有20粒海洛英(共3.45克)的布袋。被告人被捕後承認在該診所外向吸毒者販賣毒品,並承認身上搜獲的港幣23,500元為販毒所得。被告人過往有多次販運危險藥物及相關毒品罪行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販運危險藥物罪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s) 的量刑。法庭需考慮被告人作為前線零售商的角色、在美沙酮診所外販毒的加刑因素,以及其過往多次同類定罪紀錄對判刑的影響。
判決理由
法官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瑞芳 (HKSAR v Wong Shui Fong) 的量刑指引,以3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法官認為被告人在美沙酮診所外販毒,直接阻礙政府戒毒工作,情節嚴重,且被告人有多次同類案底,顯示其屢教不改,故加刑3個月。考慮被告人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刑期,最終判處監禁26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刑事上訴案件2019年第93宗) 關於販毒量刑的六步法,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瑞芳 (刑事上訴案件2022年第106宗) 的最新量刑指引。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處監禁26個月。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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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美沙酮診所外販毒會加重刑罰嗎?
會。法庭認為在美沙酮診所外販毒,直接阻礙政府協助吸毒者戒毒的政策,屬於嚴重情節,本案因此被加刑3個月。
Q.販毒案中,過往案底對判刑有何影響?
過往案底顯示被告屢教不改。本案被告曾有多次販毒紀錄,法庭認為其並非一時糊塗,因此在量刑時將其作為加刑因素考慮。
Q.認罪可以扣減多少刑期?
根據慣例,被告承認控罪可獲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本案被告因認罪,刑期由39個月減至2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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