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嘉培案 DCCC426/2025

多次偷拍裙底並發布影像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5星期
被告承認12項控罪,判處總刑期15星期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26/3/2026[2026] HKDC 53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嘉培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葉佐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吳嘉培(35歲,文員)於2024年5月17日因在行人隧道偷拍16歲女學生X的裙底被捕。警方隨後在其手機發現,被告人於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期間,曾多次跟蹤X並偷拍裙底,更將104張相關照片及1張涉及另一女學生的照片,分10次發布予一名提供按摩服務的女子。被告人承認共12項控罪,包括1項非法拍攝私密部位罪及11項發布源自干犯指明罪行的影像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如何就多項非法拍攝私密部位及發布相關影像的控罪進行量刑。法庭需考慮被告人多次針對同一未成年受害人犯案的加刑因素,以及發布範圍較窄的減刑因素,並根據總刑期原則(totality principle)決定刑期。

判決理由

法官採納了以6星期監禁為各項控罪的量刑起點,並因被告人及早認罪給予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每項控罪減至4星期。法官認為,雖然被告人發布影像的範圍極窄,但其在五個月內持續針對同一未成年學生犯案,罪責嚴重。為反映整體罪責,法官以控罪1的4星期刑期為基礎,將其餘11項控罪中各有1星期刑期分期執行,最終判處總刑期15星期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了 HKSAR v YU King Man HCMA 808/2024、HKSAR v CHAN Chi Ho HCMA 288/2006 及 羅凱池 HCMA 524/2007,確立即時監禁為此類罪行的正確判刑選擇。同時參考 HKSAR v IP Kei Wai DCCC 1008/2023,採納統一量刑起點並透過分期執行反映整體罪責的邏輯。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12項控罪罪名成立,判處總刑期15星期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在處理涉及多項同類偷拍及發布影像的案件時,法庭會採取統一量刑起點,並透過分期執行(consecutive sentences)來平衡多次犯案的加刑因素與總刑期原則,確保刑罰與罪責相稱。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偷拍裙底並發布照片會被判監禁嗎?
A.

會。根據法庭案例,非法拍攝私密部位(unlawful recording of intimate parts)罪行通常以即時監禁為判刑起點。本案被告因多次犯案,最終被判處總刑期15星期監禁。

Q.如果多次偷拍同一人,判刑會加重嗎?
A.

會。法庭認為持續針對同一受害人進行偷拍及發布影像屬於加刑因素。本案法官透過將多項控罪的部分刑期分期執行(consecutive sentences),以反映被告持續侵犯行為的整體罪責。

Q.發布裙底照片給特定人士,刑罰會較輕嗎?
A.

發布範圍較窄確實是減刑因素,但並非免責理由。法庭在考慮總刑期原則(totality principle)時,會平衡發布範圍與持續犯案的嚴重性,最終仍需判處監禁以反映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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