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大量香煙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仕志 DCCC459/2025

判處監禁 · D1, D3-D5 監禁2年;D2 監禁2年4個月
五名被告認罪,分別判囚2年及2年4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17/3/2026[2026] HKDC 53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仕志及另四人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

案情摘要

2024年9月27日凌晨,海關在香港水域截獲一艘從內地駛入的船隻。船上載有60箱魚類及大量未列艙單的香煙,合共1,000萬支。五名被告人(莫仕志、郭灿荣、梁伟潮、陳学伟、郭木胜)被捕。除第二被告人郭灿荣外,其餘被告人均無案底。各被告人聲稱受僱搬運魚類或擔任船員,報酬微薄,並稱對香煙不知情。涉案貨物估值約4,500萬港元,應課稅值約3,306萬港元。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輸入未列艙單貨物罪 (Importing unmanifested cargoes) 的量刑。法庭需考慮涉案香煙的龐大數量與稅值、各被告人的參與角色、第二被告人作為舵手及累犯的加刑因素,以及被告人認罪後的刑期扣減。

判決理由

法官採納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法官指出,走私香煙嚴重影響政府稅收,且本案涉及的貨物價值與稅值龐大。針對第二被告人,法官考慮其作為舵手在逃避海關追截中的角色,以及其在短時間內重犯同類罪行的加刑因素,將其起點刑期調高6個月。所有被告人因適時認罪,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了多宗案例,包括 HKSAR v. Tsang Chiu Kin (CACC 228/2012) 及 HKSAR v. Yu Chi Chiu [2017] 1 HKLRD 400,確立了累犯及短時間內重犯的加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五名被告人承認控罪。第一、三、四、五被告人各被判監禁2年;第二被告人因角色較重及有同類案底,被判監禁2年4個月。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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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走私香煙會被判監禁嗎?
A.

會。走私香煙屬嚴重罪行,最高可判監禁7年。本案中,法官考慮到涉案香煙數量龐大(1,000萬支)及稅值高昂,最終判處各被告人監禁2年至2年4個月。

Q.為什麼舵手的刑期比其他船員重?
A.

法官認為舵手在案中扮演較重角色,負責駕駛船隻逃避海關追截。此外,該被告有同類案底且在出獄後短時間內重犯,法庭因此額外加刑,最終判處2年4個月。

Q.經濟困難可以作為走私香煙的求情理由嗎?
A.

不可以。法官明確指出,因經濟原因犯案絕非求情因素。儘管被告人均為家庭經濟支柱且表達了悔意,法庭仍需判處阻嚇性刑罰,最終判處各被告人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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