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文廸案 DCCC45/2025
參與網上騙案假扮買家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卓文廸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第四被告人卓文廸涉及兩項串謀詐騙罪(Conspiracy to defraud)。案情指,犯罪集團於網上交易平台尋找出售名貴手錶的賣家,假扮買家並租用共享辦公室進行交易。在控罪五中,受害人交出手錶後被騙;在控罪八中,受害人交出手錶後被警方截獲。第四被告人負責在現場附近活動、配合虛假交易流程及攜帶偽製銀行紙幣,並承認受僱假扮買家以獲取報酬。被告於出獄後不足半年再度犯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如何就串謀詐騙罪進行量刑(Sentencing)。法庭需考慮被告在犯罪集團中的角色、案情的預謀程度、被告的刑事定罪紀錄(Criminal record),以及是否應就多項控罪執行分期執行(Consecutive sentences)以反映罪行的獨立性。
判決理由
法官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耀輝案,強調針對公眾的詐騙案性質惡劣,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法官認為本案屬精心佈局,被告雖非主腦,但擔當重要角色。法官以33個月及24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出獄後短時間內再犯,將起點各上調3個月。在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扣減後,法官運用總量刑原則(Totality principle),下令部分刑期分期執行,最終總刑期為3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耀輝 [2015] 2 HKLRD 233 (CACC 100/2014)。該案確立了針對公眾的詐騙罪行應採取嚴厲判刑以收阻嚇之效。
裁決與命令
第四被告人兩項串謀詐騙罪名成立。控罪五判監24個月,控罪八判監18個月,其中8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2個月。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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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參與網上騙案假扮買家會被判監嗎?
會。法庭認為針對公眾的詐騙案性質惡劣,即使被告非主腦,只要參與其中,仍須判處阻嚇性刑罰。本案被告因參與兩項串謀詐騙罪,最終被判監禁32個月。
Q.出獄後短時間內再犯會加刑嗎?
會。法庭在量刑時會考慮被告的刑事定罪紀錄(Criminal record)。本案被告在出獄後不足半年再度犯案,法官因此將兩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各上調3個月,以反映其重犯的嚴重性。
Q.串謀詐騙罪的刑期如何計算?
法庭會根據案情嚴重性、預謀程度及被告角色釐定量刑起點,並考慮認罪扣減及總量刑原則(Totality principle)。本案法官將兩罪刑期部分分期執行,最終總刑期為3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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