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承立案 DCCC351/2024
以私密照片威脅性交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甘承立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
案情摘要
被告甘承立承認一項以威脅手段促致他人作非法性行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19(1)條。被告與X曾為性伴侶,X於2023年再次決定結束關係後,被告多次以公開二人性行為照片作威脅,要求X與他見面及性交。X曾因威脅到被告住所,並於2023年7月30日與被告在時鐘酒店性交。其後被告威脅把照片設為WhatsApp頭像,並曾實際展示該照片約30秒。X報警後,被告被捕並在警誡下承認控罪及相關行為。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以威脅手段促致他人作非法性行為罪的量刑。控方指出被告利用公開性行為照片控制及操縱X;辯方則強調雙方曾有多年親密關係、沒有暴力或欺騙、被告年輕初犯及認罪,並主張以兩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本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且沒有統一判刑指引,須按每宗案件的獨特情節量刑。雖然被告與X曾有親密關係,且在X表示不願意時沒有強行或使用暴力,但以公開性行為照片相威脅,並將照片設為WhatsApp頭像,顯示其目的在於控制及操縱X,使她遵從指示並進行性交。該行為造成X困擾及持續焦慮,情節嚴重。法庭以24個月為量刑起點,再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考慮辯方援引的量刑案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歐陽國富 (HKSAR v Ouyang Guofu),CACC41/2010,以及 HKSAR v Ho Ka Po Tony,DCCC1169/2012。辯方引用兩案主張兩年監禁為量刑點,但法庭仍按本案以照片威脅及控制受害人的嚴重情節獨立評估。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控罪,法庭以24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處監禁16個月。
判決啟示
即使雙方曾有親密或性伴侶關係,以公開私密性行為照片控制對方並促使性交,仍可構成嚴重情節。法庭強調本罪沒有固定判刑指引,須按威脅方式、控制程度、受害人影響及被告個人因素整體評估。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以私密照片威脅他人性交會否犯法?
會。以公開性行為照片作威脅,迫使對方見面及性交,可構成以威脅手段促致他人作非法性行為罪。本案法庭認為被告藉照片控制X,判囚16個月。
Q.雙方曾是性伴侶,威脅性交仍會犯罪嗎?
可以。過往的親密關係不會消除其後威脅行為的刑責;法庭仍會考慮威脅是否用於控制對方。本案雖有舊日關係,法庭仍認定情節嚴重並判囚16個月。
Q.認罪後以私密照片威脅性交會判囚多久?
本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但沒有固定判刑指引,須按案情而定。本案量刑起點為24個月,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後判處監禁16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