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德歡案 DCCC233/2025
因噪音問題縱火燒毀他人財物如何量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4個月
被告承認縱火罪,判監禁兩年。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淑儀26/2/2026[2026] HKDC 36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德歡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淑儀
案情摘要
被告人曾德歡居於筲箕灣愛民街,因不滿鄰居任利芳日間拆卸物件發出噪音影響其睡眠,於2024年10月13日多次使用天拿水及打火機,點燃任利芳放置於後巷手推車上的紙皮。火勢一度蔓延,幸得鄰居及時發現並撲滅,未造成嚴重傷亡或財物損失。被告人隨後被捕,並在警誡下承認因心懷怨恨而犯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承認「有意圖而縱火」(Arson with intent) 罪後的量刑。法庭需考慮被告人多次嘗試放火的惡意行為、火勢蔓延至鄰近易燃物品的潛在危險,以及被告人是否有減刑因素。
判決理由
法官指出,被告人並非一時失去理智,而是經過多次反覆嘗試,利用天拿水助燃,顯示其具有明確的摧毀意圖。雖然本案未造成重大傷亡,但起火地點鄰近商舖及住戶,且現場堆放大量易燃物,若非鄰居及時救火,後果不堪設想。法庭以三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starting point for sentencing),考慮到被告人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最終判處監禁兩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一項有意圖而縱火罪,被判監禁兩年。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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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因為鄰居太嘈吵而縱火,法庭會如何判刑?
A.
法庭會考慮縱火的動機、手段及潛在危險。本案中,被告人多次使用天拿水助燃,且現場鄰近住戶,法庭認為其行為惡意且具高度危險性,最終判處監禁兩年。
Q.縱火罪的量刑起點通常是多少?
A.
量刑起點取決於案情嚴重性。本案法官考慮到起火地點鄰近易燃物及住戶,若非及時撲滅後果嚴重,故以三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至兩年。
Q.縱火時沒有造成嚴重傷亡,是否可以輕判?
A.
縱火罪性質嚴重,即使未造成傷亡,若行為具惡意且對公眾安全構成威脅,法庭仍會判處監禁。本案被告人因及時被鄰居撲滅火種才避過大難,仍被判監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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