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進口犀牛角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贵范 DCCC1441/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贵范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黃士翔
案情摘要
被告人林贵范於2025年6月29日從南非經卡塔爾抵港,被海關人員截查。其行李箱內被發現藏有41塊犀牛角切片,共重7.71公斤,市值約港幣304.5萬元。被告人未能出示任何進口許可證。經漁農自然護理署檢驗,證實該批物種為《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Protection of Endangered Species of Animals and Plants Ordinance,下稱「條例」)附錄I物種。被告人聲稱犀牛角是用作醫治其患病妻子的藥材,但法庭對此說法存疑。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非法進口附錄I物種標本的量刑。法庭需考慮被告人的犯罪動機(是否涉及商業用途)、涉案物種的瀕危程度、貨物價值及數量,並在缺乏明確量刑指引下,決定適當的監禁刑期。
判決理由
法官指出,犀牛屬「極危」物種,受《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嚴格保護。法官拒絕接納被告人僅為自用而購買的辯解,理由是其抵押房產借貸購買價值三百萬元的犀牛角,行為顯然具商業性質。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肖荣強》一案,法官認為本案涉及物種的瀕危程度及貨物價值均高於該案,且本案控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故以3年監禁為量刑基準,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判處2年即時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主要參考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肖荣強》[2022] 4 HKLRD 758,法庭採納該案確立的量刑因素,包括物種瀕危程度、數量、價值及犯罪動機。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一項「非法進口附錄I物種的標本」罪,被判處即時監禁2年。
判決啟示
本案明確了法庭在處理瀕危物種走私案時,會嚴格審視被告人的辯解。即使被告人聲稱自用,若涉及巨額借貸及高昂貨值,法庭傾向推斷其具商業目的,並會因應物種的瀕危級別(附錄I vs 附錄II)及控罪最高刑罰,施加具阻嚇力的刑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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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非法進口犀牛角會被判監禁嗎?
會。法庭認為非法進口瀕危物種必須具備足夠阻嚇力。本案被告因非法進口7.71公斤犀牛角,被判處即時監禁2年。
Q.如果聲稱進口犀牛角是為了治病,法庭會減刑嗎?
法庭會審視證據。若被告無法證明其說法,且涉及巨額借貸及大量購買,法庭會推斷其具商業目的,不會接納該求情理由。本案法官即拒絕接納被告的自用辯解。
Q.判刑時會考慮哪些因素?
法庭會考慮物種的瀕危程度、數量及價值、被告的犯罪動機、手法、是否涉及集團式經營,以及被告在案中的角色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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