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決預算案構成顛覆罪嗎?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雪盈等 CACC268/2024

上訴駁回
上訴法庭駁回所有被告定罪及判刑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法庭(刑事)Poon CJHC, Pang JA and Anthea Pang JA22/2/2026[2026] HKCA 284
合併案件:CACC253/2024CACC263/2024CACC268/202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YEUNG SUET YING CLARISSE AND OTHERS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潘兆初首席法官、彭偉昌上訴法庭法官、彭寶琴上訴法庭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47名被告,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案情指被告於2020年發起「35+計劃」,旨在透過初選取得立法會過半議席,隨後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迫使行政長官解散立法會並最終辭職,從而癱瘓政府運作,造成憲制危機。被告透過初選協調機制及簽署「墨落無悔」聲明等方式推動計劃。原審法庭裁定除D16及D46外,其餘被告罪名成立,判處4年2個月至10年不等之監禁。本案為針對定罪及判刑的上訴,以及律政司就D16無罪裁決提出的案件呈述。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香港國安法》(NSL) 第22條中「其他非法手段」的詮釋,是否僅限於涉及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之行為,以及被告無差別否決預算案以迫使政府回應政治訴求是否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此外,亦涉及被告是否具備顛覆意圖,以及原審法庭在事實裁斷及司法干預方面是否存在錯誤。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香港國安法》第22條中的「其他非法手段」不應受同類原則 (ejusdem generis rule) 限制,亦不限於刑事罪行,涵蓋任何違反法律的手段。法庭強調,立法會議員根據《基本法》第104條及誓詞,負有維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責任,包括維護憲制秩序。無差別否決預算案以癱瘓政府,屬濫用權力並違反憲制責任,構成非法手段。法庭確認原審法庭對被告具備顛覆意圖的認定,並指出「攬炒」計劃若實施,必然會嚴重干擾、阻撓或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構成顛覆行為。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Lai Chee Ying [2021] 24 HKCFAR 33; HKSAR v Lui Sai Yu (2023) 26 HKCFAR 332; HKSAR v Ma Chun Man [2022] 5 HKLRD 246; Chief Executive of HKSAR v President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2017] 1 HKLRD 460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所有被告的定罪上訴及判刑上訴申請,維持原審判決。同時,駁回律政司就D16無罪裁決提出的案件呈述,維持D16無罪釋放的裁決。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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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立法會議員否決財政預算案是否屬於非法手段?
A.

法庭裁定,若議員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旨在癱瘓政府運作並迫使行政長官辭職,此舉已超越《基本法》賦予的權力,違反議員效忠及維護憲制秩序的憲制責任,構成《香港國安法》下的非法手段。

Q.「攬炒」計劃為何被視為顛覆國家政權?
A.

法庭認為「攬炒」計劃意圖透過癱瘓政府運作,嚴重干擾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秩序,其目的在於顛覆國家政權,符合《香港國安法》第22條規定的顛覆行為。

Q.被告聲稱誤以為計劃合法是否可作為抗辯理由?
A.

法庭指出,誤以為手段合法並非抗辯理由,僅屬量刑時的考慮因素。然而,在本案中,法庭認為被告明知其行為違反《基本法》,故拒絕接納此為有效的減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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