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CACC412/1999
管有偽鈔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Muhammad Munsha @ Tufail Mushtaq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Stuart-Moore副庭長、Mayo法官、Wong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於1999年5月26日在區域法院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是管有或控制42張面額1,000港元的偽鈔,違反《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第100(1)條;第二項是向入境事務主任作出虛假陳述,違反《入境條例》(Immigration Ordinance) 第42(1)(a)條。兩罪均於1998年12月發生。原審就第一罪判監20個月,就第二罪判監8個月,刑期連續執行。申請人其後逾期申請上訴許可,並以父親長期患病及妻子不適為理由。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問題是:申請人能否獲准逾期提出刑期上訴;其父親的長期病患及妻子的不適是否足以構成延誤理由,或足以影響涉及偽鈔及虛假陳述的嚴重罪行之刑期。申請人主張家庭健康情況應獲考慮;答辯方反對申請。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逾期申請須有適當理由,但申請人沒有提出任何正當原因解釋延誤。父親的病情屬長期存在,並非新情況,因此不能解釋逾期。妻子即使確實不適,亦不能影響涉及嚴重罪行的刑罰。法院並進一步認為,即使撇開時限問題,刑期上訴申請也完全欠缺理據,故拒絕逾期上訴許可,並命令羈押期間其中一個月不計入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院主要依據《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第100(1)條及《入境條例》(Immigration Ordinance) 第42(1)(a)條所涉控罪,以及逾期提出刑期上訴須有正當理由的原則。
裁決與命令
法院拒絕給予逾期申請刑期上訴的許可,認定申請毫無理據;並命令申請人已被羈押的期間中,有一個月不計入其刑期。
判決啟示
家庭成員患病如屬長期或一般性情況,通常不足以解釋刑期上訴延誤,也不能削弱嚴重罪行所需的刑罰。案件沒有提出具體判刑原則的上訴理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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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父親長期患病可以解釋刑期上訴延誤嗎?
法院認為父親的病情已長期存在,並非新情況,不能成為申請逾期上訴許可的正當理由;本案因此拒絕許可。
Q.妻子不適可以令嚴重罪行減刑嗎?
法院對妻子不適表示同情,但認為即使情況屬實,也不能影響偽鈔及虛假陳述等嚴重罪行的刑罰;本案刑期維持。
Q.逾期提出刑期上訴會有甚麼結果?
申請人必須提出正當延誤理由;本案除無合理解釋外,法院還認為上訴毫無理據,因此拒絕逾期許可,並命令一個月羈押期不計入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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