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Leung Yuen-sun HCCC144/2024

販運海洛英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60個月
被告因販運海洛英被判監禁60個月
高等法院(刑事)Andrew Chan J29/10/2024[2024] HKCFI 337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eung Yuen-sun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Hon Andrew Chan J

案情摘要

被告 Leung Yuen-sun 承認一項違反《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案件由裁判法院移交高等法院判刑。2022年7月21日凌晨,警方在葵涌邨截查被告,並在其褲袋內搜出34.32克海洛英及0.09克咪達唑侖。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正將海洛英運往油麻地。涉案海洛英街值超過42,000港元。被告現年48歲,教育程度至中一,另有12項刑事紀錄,其中四項涉及管有危險藥物。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是如何就34.32克海洛英的販運罪判刑,包括適用的量刑起點、被告過往毒品紀錄及在保釋期間犯案所造成的加刑,以及認罪折扣的幅度。控方依據毒品數量及被告紀錄主張較高刑罰;被告承認控罪並獲考慮及早認罪折扣。

判決理由

法院以34.32克海洛英的量刑起點82個月監禁為基礎,並在沒有相反證據下接納被告在案發時只是運送毒品的 courier。法院為量刑目的忽略0.09克咪達唑侖。由於被告有四項涉及危險藥物的紀錄,且在另一宗定罪所涉保釋期間犯案,刑期由82個月提高至90個月。其後,法院因被告最早階段認罪而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折扣,最終判處60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院主要依據《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條及涉及34.32克海洛英販運的既定量刑起點,並考慮重犯、保釋期間犯案及及早認罪等量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並被判處監禁60個月。刑期反映82個月的量刑起點、因重犯及保釋期間犯案而增加至90個月,以及三分之一的及早認罪折扣。

判決啟示

法院接納被告屬運送毒品者,但該因素未抵銷其多項毒品紀錄及保釋期間犯案的加重情節。本案顯示及早認罪折扣是在考慮加重因素後計算。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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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34.32克海洛英會判刑多久?
A.

法院以82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被告有多項毒品紀錄並在保釋期間犯案而提高至90個月,再因最早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折扣,最終判監60個月。

Q.運送毒品的角色會否減輕刑罰?
A.

法院在沒有相反證據下接納被告只是運送者,但仍因其重犯及保釋期間犯案而加刑。本案最終判處監禁60個月,運送者身分並未排除加重因素。

Q.有毒品前科並在保釋期間犯案會如何判刑?
A.

本案被告有四項涉及危險藥物的紀錄,並在另一宗案件的保釋期間犯案,法院因此把82個月起點提高至90個月;及早認罪後,實際刑期為6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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