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影會面未警誡之效力?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AN KA CHUN CACC42/199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AN KA CHUN
- 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Stuart-Moore 副庭長, Wong 上訴庭法官, Woo 原訟法庭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被控多項嚴重罪行,包括串謀搶劫、謀殺、串謀謀殺及強姦。案情涉及四宗針對不同女性的暴力事件,申請人在被捕後於錄影會面中承認所有控罪。申請人於原審被判謀殺罪成並處以終身監禁,其餘控罪則判處共26年監禁,同期執行。申請人就定罪提出上訴,主要爭議錄影會面口供的自願性,以及證人透過視像連結作供的公平性。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法律爭議在於:第一,警方在錄影會面中未就新披露的嚴重罪行重新發出警誡,是否導致口供非自願而應予剔除;第二,原審法官批准受害人透過視像連結作供,是否對被告造成不公平。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錄影會面口供是否可呈堂的關鍵在於其自願性 (voluntariness)。即使警方違反了《警務人員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Rules and Directions for the Questioning of Suspects and the Taking of Statements) 中關於警誡的程序,該規則僅為指引而非法律規則。只要法官確信口供是在沒有恐嚇、利誘或壓迫下自願作出,即屬可呈堂證據。此外,法庭認為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第79B(4)條,法官有酌情權批准受害人以視像連結作供,以確保審訊公平,並保護證人免受不必要的創傷。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Ibrahim v R [1914] AC 559 確立的自願性測試,以及 R v Chan King-hei [1995] 1 HKCLR 288 關於法庭行使酌情權剔除證據的原則。
裁決與命令
上訴庭駁回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申請,維持原判。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了錄影會面口供的自願性是決定其可呈堂性的核心標準。即使警方在查問過程中違反了行政指引(如未適時重新警誡),只要不影響口供的自願性,法庭仍可接納該證據。此外,法庭強調了在處理涉及嚴重性暴力案件時,運用視像連結保護證人的必要性與合法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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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警方在錄影會面中沒有重新警誡,口供是否無效?
不一定。法庭裁定口供是否可呈堂,核心在於其自願性 (voluntariness)。即使警方違反了《警務人員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Rules and Directions for the Questioning of Suspects and the Taking of Statements),只要口供是在沒有恐嚇或利誘下自願作出,法庭仍可接納。
Q.受害人透過視像連結作供是否公平?
公平。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第79B(4)條,法官有酌情權批准證人以視像連結作供,以保護證人免受創傷,同時確保審訊對控辯雙方均公平。
Q.法庭如何判斷錄影會面口供是否自願?
法庭會審視錄影會面過程中的所有情況,包括被告的指控及警方查問方式。法庭會運用 Ibrahim v R [1914] AC 559 確立的測試,確保口供並非因恐嚇、利誘或壓迫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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