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CACC4/1999

近距離短暫指認是否足以定罪?

上訴駁回
定罪及減刑申請均被駁回
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V.-P., Leong and Keith, JJ.A.8/9/199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au Tat Keung, Milky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Stuart-Moore副庭長、Leong法官、Keith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 Lau Tat Keung, Milky 經陪審團審訊後,被裁定三項無牌管有武器及彈藥罪,以及一項意圖造成嚴重身體傷害而開槍罪。案發於1997年11月18日,Lo Fong-ping 在升降機大堂遭人以令人身體麻痺的物件襲擊,逃走時被槍擊右面。Lo 根據短暫但近距離的面部接觸、身形特徵及較早前的一次接觸,在認人隊伍中指認申請人;閉路電視影像亦被控方用作支持證據。申請人否認為襲擊者,質疑指認及影像證據的可靠性。

核心法律爭議

上訴法庭須決定:Lo 的指認證據是否薄弱至不應交由陪審團審理;閉路電視照片能否作為支持指認而提交;主審法官是否充分警告錯誤指認的危險;以及陪審團是否必須獲指示考慮意外、魯莽或疏忽開槍的可能性。申請人要求撤銷定罪並減刑,控方主張指示充分、定罪安全,刑期亦不過重。

判決理由

法院依循認人證據指引 (identification evidence guidelines),認為 Lo 曾三次在近距離看見襲擊者面部,案發前亦曾見過申請人;雖然觀察時間短且環境並非理想,但其整體證供足以交由陪審團評估。按照 R. v. Turnbull 的原則,主審已充分說明認人錯誤的危險,並要求陪審團確信指認正確而非錯誤。閉路電視照片不是獨立定罪證據,只是支持 Lo 指認,且主審已作適當警告。至於開槍意圖,若陪審團接納申請人先襲擊後射擊的證供,意圖造成嚴重身體傷害是不可抗拒的推論;沒有證據支持意外或單純魯莽開槍。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R. v. Turnbull [1976] 63 Cr. App. R. 132,說明指認證據的警告及評估方法;引用 R. v. Dodson and R. v. Williams [1984] 1 WLR 971 及 R. v. Downey [1995] 1 Cr. App. R. 547,確認陪審團可比較照片與被告,但須獲告知照片指認的危險。量刑並參考 Chan Chi Mei-wah、Ho Chun 及 Yeung Wai-kwong。

裁決與命令

申請人就第一及第三項定罪申請上訴許可被駁回,相關定罪維持。就第一、第三、第四及第五項刑期的上訴許可亦被駁回;各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九年。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短暫觀察不必然使指認證據不可交陪審團,關鍵在於整體觀察情況及法官是否作出適當警告。閉路電視影像可作支持證據而非獨立指認。法院並認為九年總刑期屬偏寬,不屬明顯過重或原則上錯誤。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只看見襲擊者幾秒,指認能否定罪?
A.

可以,關鍵在於整體觀察條件及證人是否確信而非錯誤。Lo 曾近距離看見襲擊者,法院認為證據足以交由陪審團,維持定罪。

Q.閉路電視照片可以單獨證明被告是襲擊者嗎?
A.

本案中,閉路電視照片只被視為支持證人指認的證據,而非獨立定罪依據。法官已作出適當警告,法庭因此維持定罪。

Q.持有槍械並開槍的九年刑期會否被減低?
A.

上訴法庭拒絕減刑申請,認為四項罪行的刑期同期執行後總計九年,已屬寬 lenient,並非明顯過重或原則上錯誤。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