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達仁案 HCCC119/2024
無牌針灸致死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Man Tat-yan (文達仁)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Hon Anna Lai J
案情摘要
被告文達仁從未註冊為中醫或列名中醫師,卻在2020年10月至12月間為KCW及其妻Tam女士提供多次針灸治療,並收取費用。2020年12月10日,被告在Tam女士胸部出現劇痛後仍繼續治療,並在其後離開。Tam女士隨後呼吸困難,送院後死亡。驗屍顯示,她背部有穿刺傷,造成雙側氣胸及肺部塌陷。被告承認三項未經註冊行醫及一項誤殺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被告無註冊而施行針灸的罪責及量刑;三項未經註冊行醫罪應如何整體量刑;誤殺罪的嚴重程度及適當刑期;被告年齡、健康、認罪及有限醫療訓練應給予多少減刑作用。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中醫藥條例》第549章第108(2)(a)條,認定未經註冊行醫屬嚴重罪行,因其危及公眾健康及生命。三項行醫罪按整體責任評估,考慮持續約兩個月、涉及兩名病人、針具數量龐大及欠缺正式訓練,量刑起點為三年六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再因罪行相對較輕及個人因素扣減一個月。誤殺罪則須作整體評估,不設固定量刑起點。被告對病人負有謹慎責任 (duty of care),在病人劇痛後仍繼續施針並未觀察其狀況,構成重大加重因素。高齡及健康只能有限度減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R v Clarke; R v Cooper [2017] 2 Cr App R (S) 18指出,高齡、健康及在囚死亡風險須與罪行嚴重性及公共利益平衡。HKSAR v Lei Xou Yi [2005] 3 HKLRD 556確認內地醫療經驗不是無牌行醫的正當理由。HKSAR v Lin Siu Lung [2009] 6 HKC 308及HKSAR v Wong Shui Mouk CACC 239/2007指出,誤殺罪不應預設量刑起點,須整體衡量。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四項罪名均被定罪。第一至第三項各判監禁兩年三個月,並同期執行,合共兩年三個月;第四項誤殺判監禁五年六個月,其中六個月與前述刑期接續執行。總刑期為監禁六年。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沒有註冊資格,仍須對接受其治療的病人履行高度謹慎責任。法庭特別重視病人出現嚴重症狀後仍繼續治療及被告未留下觀察的行為。判詞亦說明,高齡及病況對非常嚴重罪行的減刑作用有限。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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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沒有中醫註冊可以替人針灸嗎?
不可以。被告從未註冊或列名,仍持續為病人施行針灸,法院認定三項未經註冊行醫罪成立,並判每項監禁兩年三個月,同期執行。
Q.針灸後病人死亡會被判多久?
本案病人因針灸穿刺造成雙側氣胸死亡,被告承認誤殺罪。法院判誤殺監禁五年六個月,另有六個月與其他刑期接續,總刑期六年。
Q.被告年紀大及健康差可以大幅減刑嗎?
不一定。法院認為高齡及健康狀況須與罪行嚴重性及公共利益平衡,對誤殺罪只能有限度減刑;本案最終總刑期為監禁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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