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 Tsz-him HCCC57/2024
製造及販運可卡因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To Tsz-him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Andrew Chan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To Tsz-him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及一項製造危險藥物罪,分別違反《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及第6條。2021年11月25日晚上,被告在觀塘一幢工業大廈外被截查,警方在其身上搜出105克可卡因。他在警誡下承認正準備運送該批毒品。警方其後在大廈一個房間內搜出544克鹽酸可卡因、219.69克可卡因,以及製造毒品的器具。全部可卡因的街頭價值估計為122萬至137萬港元。被告當時26歲,具文憑程度,案發前沒有工作。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危險藥物販運及製造罪的判刑。主要問題是兩項販運罪應否視為同一連續事件、毒品數量及被告實際經營製造和分銷中心如何影響量刑,以及被告及早認罪可獲多少扣減。控方依循上訴法院的量刑指引;辯方透過認罪及求情信要求寬大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上訴法院就危險藥物案件訂立的量刑指引,先按毒品數量確定量刑起點。由於兩項販運罪發生於同一拘捕情境及涉及同一批毒品,法庭將其視為一個連續事件處理;以868.69克可卡因計算,量刑起點為21年3個月。然而,被告並非單純運送者,而是實際營運製造及分銷中心,故加刑至23年。被告在最早階段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減至每項15年4個月。製造罪的製造部分已包含於販運罪的處理中,但仍判處相同刑期,並命各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判決未列出具名司法判例。法庭明確表示受上訴法院就危險藥物罪所訂量刑指引約束,並以毒品數量、被告在分銷鏈中的角色及及早認罪作為主要量刑因素。《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及第6條分別是販運及製造罪的法定依據。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罪名均被定罪。兩項販運罪各判監禁15年4個月;製造罪亦判監禁15年4個月。所有刑期同期執行,因此總刑期為監禁15年4個月。
判決啟示
案件顯示,涉及大量可卡因且被告實際參與製造及分銷時,即使及早認罪,刑期仍可極為嚴重。將多項罪行視為連續事件並不必然導致較短刑期;角色及毒品數量仍是核心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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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及製造大量可卡因會判刑多久?
法庭按868.69克可卡因計算起點,並因被告經營製造及分銷中心而加刑;雖然他及早認罪,最終三項罪行仍判同期監禁15年4個月。
Q.及早認罪可獲多少毒品罪刑期扣減?
被告在最早階段認罪,獲得三分之一的完整扣減;23年的加刑後刑期因此減至15年4個月,法庭在本案採納了該扣減。
Q.多項販運及製造毒品罪會否同期執行?
法庭將兩項販運罪視為同一連續事件,並對製造罪判處相同刑期;三項刑期全部同期執行,本案總刑期為15年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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