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ZANUR Rahman DCCC379/2023

販運可卡因如何量刑?

判處監禁 · 監禁44個月
三項販毒罪成,總刑期監禁44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er Honour Judge Wong Sze-lai, Lily24/10/2024[2024] HKDC 180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MIZANUR Rahma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Wong Sze-lai, Lily

案情摘要

被告因三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罪受審,均被裁定罪成。警方在灣仔酒吧區進行誘捕行動。2022年11月26日,被告向臥底警員出售含0.38克可卡因的物品;2022年12月16日,他再次出售含0.46克可卡因的物品,並從消防喉閥櫃取出另外含2.99克可卡因的毒品。被告持有Form 8身分,並有三項2011年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不同數量可卡因的量刑起點、被告持有Form 8身分是否須加刑,以及三項罪名應同期或分期執行。辯方主張毒品數量少、犯罪欠缺組織及策劃,並應採較低起點及讓首兩項刑期同期執行;控方則要求按既定販運毒品指引量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上訴法庭在R v Lau Tak Ming所訂的量刑指引:審訊後就不超過10克可卡因的販運,監禁幅度為兩年至五年。第一及第二項各以24個月為起點,第三項因含量較高以35個月為起點。根據HKSAR v Ali Saif,Form 8持有人涉及嚴重販運罪一般須至少加刑六個月,以反映背棄香港社會信任及遏止利用非遣返申請身分犯罪。首兩項罪行發生日期不同,須反映重複犯罪;第二及第三項同日發生,予以同期執行,並將第一項其中三個月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R v Lau Tak Ming及AG v Pedro Nel Rojas提供可卡因販運量刑指引。HKSAR v Ali Saif支持Form 8身分至少加刑六個月。HKSAR v Darboe Bakary、HKSAR v MD Tarik、HKSAR v Ousmane Issa Boubacar及HKSAR v Gai Malick所涉較低起點均非具約束力判例。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均罪成。第一項判監30個月;第二項判監30個月;第三項判監41個月。第二及第三項同期執行,第一項其中三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44個月。

判決啟示

被告經審訊後定罪,沒有三分之一認罪減刑。Form 8身分可構成實質加刑因素。即使案件源於同一警方行動,不同日期的販運仍可導致分期刑期,以反映持續及重複犯罪。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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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少量可卡因通常會判刑多久?
A.

法庭依可卡因純品重量及量刑指引決定起點。本案三項罪行的起點為24、24及35個月,另因Form 8身分各加刑六個月。

Q.同一警方行動中的毒品罪可否同期執行?
A.

可以,但須視乎犯罪日期及整體犯罪性質。本案第二及第三項同日發生而同期執行;第一項日期不同,部分刑期須分期執行。

Q.被告不認罪受審後定罪有三分之一減刑嗎?
A.

沒有。法庭指出被告經審訊後罪成,因此不享有認罪減刑;本案在計算總刑期後判處監禁4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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