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梓豐案 DCCC1075/2023

持刀持棍襲擊他人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二十七個月
兩罪同期執行,總刑期二十七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淑文24/10/2024[2024] HKDC 179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梓豐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淑文

案情摘要

被告洪梓豐與受害人謝杰勳為鄰居。謝先生曾向被告提及物流公司可能招聘送貨員,但其後招聘計劃取消,被告因購買貨車及欠債問題遷怒謝先生。2023年6月28日,被告先在住所附近連續毆打謝先生,其後取刀及棍折返,再以刀割傷謝先生左小腿並以棍擊打其頭部;其後另有兩名男子加入毆打。閉路電視拍下事件,謝先生受有多處傷勢,後來完全康復。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普通襲擊罪及有意圖而傷人罪的判刑。法庭須評估襲擊的預謀、動機、武器、群體行動、受害人傷勢及阻嚇需要;亦須考慮被告認罪、身體狀況、悔意及過往定罪紀錄。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有意圖而傷人罪的嚴重性及阻嚇原則,考慮襲擊是否有預謀、動機、精神狀態、是否受酒精或藥物影響、群體行動、武器性質及使用程度、傷勢和對受害人的影響。雖然謝先生傷勢不算嚴重,但被告折返取刀及棍、集中攻擊頭部,並與他人共同施襲,均屬嚴重情節。法庭以普通襲擊罪四個月及有意圖而傷人罪四十個月為量刑基準,因開審前認罪扣減百分之二十五,再因健康狀況酌情減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袁偉渠 CACC 280/2004指出有意圖而傷人罪刑期可由三年至十二年不等。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駿達 [2013] 6 HKC 225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迪倫 [2015] 1 HKLRD 371說明嚴重性及加刑因素。律政司司長 訴 熊家駿 [2011] 1 HKLRD 1078強調持刀施襲須嚴厲判刑;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文南 [2016] 5 HKLRD 1確認認罪扣減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罪名均被判監禁。普通襲擊罪判監三個月;有意圖而傷人罪判監二十七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二十七個月。

判決啟示

即使受害人最終完全康復,持刀及持棍折返施襲、集中攻擊頭部及夥同他人行兇,仍可構成顯著加刑因素。認罪扣減及嚴重健康問題可獲考慮,但不能抵銷案件的阻嚇需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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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刀持棍襲擊他人會被判囚多久?
A.

法庭認為折返取刀及棍、攻擊頭部及夥同他人行兇均屬嚴重情節。本案兩項罪行判刑同期執行,總刑期為二十七個月。

Q.受害人傷勢不嚴重會否大幅減刑?
A.

受害人傷勢只是量刑因素之一;持刀施襲者造成嚴重傷害的意圖及武器使用方式同樣重要。本案受害人康復,法院仍判監二十七個月。

Q.認罪及患重病可以減少多少刑期?
A.

被告在開審前表示認罪,獲百分之二十五刑期扣減;法庭另因其嚴重健康狀況減刑三個月,最終總刑期為二十七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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