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ng Wai-chun HCCC171/2024
受僱領取可卡因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Fong Wai-chun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Hon Andrew Chan J
案情摘要
被告Fong Wai-chun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罪,違反《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條。2022年4月12日,被告到葵涌Kerry Warehouse領取一批由越南運往香港的貨物,並在收貨確認書上簽署後被海關人員拘捕。貨物內兩個馬達藏有共8.8072公斤可卡因,估計街頭價值約980萬港元。被告承認明知持有全部可卡因。案發時被告23歲、具中六學歷、無刑事紀錄,案前沒有工作。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8.8072公斤可卡因的量刑,以及被告認罪、過往對社會的貢獻和其在販毒活動中的角色應如何影響刑期。控方依據販運量刑指引處理;辯方透過及早認罪、背景及求情信請求寬大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上訴法庭就可卡因販運所訂的量刑指引,認定8.8公斤可卡因的刑期基準為27年6個月。雖然毒品由越南運抵香港,但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安排跨境運送;法庭接受他只是在販毒活動的接收端,因此不因國際因素加刑。考慮被告過往對社會的貢獻,從量刑起點扣減6個月,將起點定為27年。被告作出最早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最後判監18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判決沒有列出具名的司法判例。法庭主要依據上訴法庭制定的可卡因販運量刑指引,並引用《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條作為罪行的法定依據。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並被判處監禁18年。判刑已反映其最早認罪所獲的三分之一扣減,以及其在犯罪中的有限角色和個人背景。
判決啟示
大量可卡因販運的量刑主要按重量及上訴法庭指引處理。跨境因素並非自動加刑理由;須有證據證明被告參與安排跨境運送。最早認罪可帶來三分之一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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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人領取藏有可卡因的貨物會判刑多久?
本案貨物藏有8.8072公斤可卡因,被告承認明知持有並最早認罪。法庭按量刑指引及認罪扣減,最後判處被告監禁18年。
Q.販運可卡因的刑期如何按重量計算?
法庭依循上訴法庭的販運量刑指引。8.8公斤可卡因的指引基準為27年6個月,本案因被告背景及最早認罪,最終刑期為18年。
Q.毒品由海外運來香港會否自動加刑?
不會自動加刑。法庭指出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安排越南至香港的運送,並接受他只在販毒活動接收端,因此沒有因國際因素增加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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