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Chan Ching-wa HCCC151/2024
住宅製造及販運毒品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an Ching-wa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Hon Andrew Chan J
案情摘要
被告 Chan Ching-wa 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及一項串謀製造危險藥物 (conspiracy to manufacture a dangerous drug)。2021年7月9日,警方在黃大仙其住所外截查被告,從其攜帶的回收袋內搜出863.63克可卡因;其後在住所內再搜出1,604.72克可卡因,以及碳酸氫鈉等與製造可卡因鹼有關的器具和化學品。被告承認因需要金錢而同意在住所製造可卡因。他43歲、單身、曾失業,並有三項刑事紀錄,其中包括2014年因販運危險藥物被判監七年四個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如何按可卡因總量及被告在住所營運製造與分銷中心的角色,確定販運罪的量刑起點;過往販毒紀錄應否加刑;以及認罪折扣和三項罪行應如何同時執行。被告認罪,控方與辯方並無就定罪爭議,爭點集中於量刑。
判決理由
法庭把兩項販運罪視為單一交易,按總量2,468.35克可卡因,確立24年4個月的名義量刑起點。被告並非單純運送者,而是在住所實際經營製造及分銷中心,故加刑至26年;鑑於其曾有販毒紀錄,再加一年,起點為27年監禁。其後依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兩項販運罪各判18年並同期執行。串謀製造罪的犯罪性已被兩項販運罪涵蓋,因此同判18年並與其他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4及第6條,以及所涉毒品數量、被告角色、前科、認罪和同期執行原則量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罪名均被定罪。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各判監18年,彼此同期執行;串謀製造危險藥物罪亦判監18年,與前兩項罪行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8年監禁。
判決啟示
大量毒品、在住所兼營製造及分銷,以及相關前科,均可顯著提高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並不必然改變罪行之間的整體比例;若串謀製造罪的犯罪性已由販運罪涵蓋,法庭可命令刑期同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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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住所製造及販運可卡因會判刑多久?
本案涉及總量2,468.35克可卡因,被告在住所兼營製造及分銷,並有販毒前科;法庭在認罪扣減後,判三項罪行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18年。
Q.認罪可否大幅減少販毒刑期?
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但刑期仍取決於毒品數量、被告角色及前科。本案量刑起點為27年,認罪後各罪判18年並同期執行。
Q.串謀製造毒品罪會否另加刑期?
不一定。若串謀罪的犯罪性已由販運罪充分涵蓋,法庭可判同期刑期。本案串謀製造罪判18年,但與兩項販運罪同期執行,沒有增加總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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