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k Tak-hong HCCC95/2024

經營煙窟及販運毒品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88個月
兩罪連續執行,合共監禁88個月
高等法院(刑事)Andrew Chan J21/10/2024[2024] HKCFI 333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Mak Tak-hong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Andrew Chan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Mak Tak-hong承認一項經營煙窟及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分別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35條及第4條。2021年10月19日,警方持搜查令進入旺角上海街一個單位,在內發現28人並拘捕被告。單位內有38.79克海洛英、12.76克「冰」、13粒含有0.15克咪達唑侖的藥片,以及吸食毒品的器具,總街值超過七萬港元。被告承認該處供人吸食危險藥物,並每日收取1,000港元。被告45歲,曾有19項定罪紀錄,其中15項涉及危險藥物。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罪行的量刑起點、被告在單位中所擔任的角色,以及多項毒品前科是否需要提高量刑。控辯雙方同意,販運毒品的量刑起點為96個月;辯方亦要求法院考慮認罪扣減。法院須決定兩項刑期應否同期或連續執行。

判決理由

法院按危險藥物種類及數量、單位內吸毒者人數、保安措施、設備及毒品數量評定罪責。被告並非單純運送者,而是負責管理及向吸毒者出售毒品,且有多項相關前科,因此將販運罪量刑起點由96個月提高至108個月。被告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該罪刑期為72個月。經營煙窟罪以24個月為起點,同樣扣減三分之一後為16個月。兩項刑期連續執行,合共88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院依據《危險藥物條例》第4條及第35條處理定罪及量刑,並採納控辯雙方就販運危險藥物量刑起點所達成的方案。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罪名均被判有罪。販運危險藥物罪判監禁72個月,經營煙窟罪判監禁16個月;兩項刑期連續執行,總刑期為監禁88個月。

判決啟示

被告在毒品場所中負責管理及出售毒品,而非單純擔任信差,會構成提高量刑起點的重要因素。多項毒品前科亦會加重刑責;認罪扣減並不必然抵銷有關加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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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經營供人吸毒的場所會判刑多久?
A.

法院會考慮場所內吸毒者人數、設備、保安措施及毒品數量。本案經營煙窟罪扣減認罪因素後判監禁16個月,並與另一罪連續執行。

Q.不是運送者而是管理及出售毒品會否加刑?
A.

會。法院認為被告負責管理及向吸毒者出售毒品,並非單純運送者,因此將販運罪量刑起點由96個月提高至108個月。

Q.有多項毒品前科會如何影響判刑?
A.

多項危險藥物相關前科屬加重因素。本案被告有15項相關前科,法院據此提高販運罪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兩罪合共連續監禁8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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