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出生子女居留權條件?

Ng Ka Ling 訴 入境事務處處長 FACV15/1998

上訴得直
單程證規定違憲,法院裁定無效。
終審法院(民事)Court: Chief Justice Li, Mr Justice Litton PJ, Mr Justice Ching PJ, Mr Justice Bokhary PJ and Sir Anthony Mason NPJ28/1/199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Ng Ka Ling v The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 法院:終審法院 (Court of Final Appeal, CFA)
  • 法官:李國能首席法官、烈顯倫常任法官、沈澄常任法官、包致金常任法官、梅師賢非常任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三名在內地出生的中國籍兒童(申請人),他們均有父親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申請人於1997年7月1日或之前進入香港,並主張根據《基本法》第24條享有居留權。入境事務處處長(處長)隨後實施了《入境(修訂)(第3號)條例》,規定居留權必須透過持有附有「居留權證明書」的有效旅行證件(即單程證)方可確立。處長認為申請人未持有該等證件,故不享有居留權。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挑戰該條例及相關行政措施的合憲性。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1) 終審法院是否有權解釋《基本法》;(2) 《入境(修訂)(第3號)條例》要求永久性居民必須持有單程證方可確立居留權是否合憲;(3) 該條例的追溯力條文是否有效;(4) 非婚生子女是否享有居留權;(5) 臨時立法會是否合法成立。

判決理由

法院裁定,終審法院擁有解釋《基本法》的憲制權力,包括審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行為是否符合《基本法》。法院指出,《基本法》第24條賦予永久性居民居留權,該權利不受《基本法》第22條關於內地居民進入香港的規定所限制。因此,要求永久性居民必須持有單程證方可確立居留權的條文違憲。此外,法院裁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居留權,並確認臨時立法會的成立符合《基本法》及全國人大1990年的決定。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v Bhagwan [1972] AC 60,用以闡釋居留權作為核心權利的性質;同時引用了《基本法》第24條、第22條、第158條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ICCPR)第15(1)條。

裁決與命令

法院裁定申請人上訴得直。法庭宣告《入境條例》中要求必須持有單程證方可確立居留權的條文違憲並予以刪除;宣告非婚生子女享有居留權;並撤銷處長拒絕申請人居留權的決定。

判決啟示

本案確立了終審法院對《基本法》的解釋權及對全國人大行為的司法審查權,是香港憲制發展的里程碑。法院明確了《基本法》作為「活的憲制文件」的解釋原則,並強調了居留權作為核心憲制權利的保障。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在內地出生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是否必須持有單程證才能享有居留權?
A.

不需要。終審法院裁定,《基本法》賦予永久性居民的居留權是憲制權利,不應受內地單程證制度的限制。因此,要求必須持有單程證方可確立居留權的條文被裁定違憲。

Q.非婚生子女是否享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居留權?
A.

是的。法院裁定《基本法》第24條下的「永久性居民」定義涵蓋婚生及非婚生子女。任何將非婚生子女排除在外的法律條文均屬違憲。

Q.香港法院是否有權審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行為?
A.

有。終審法院明確指出,香港法院擁有解釋《基本法》的憲制權力,並有責任審查任何立法或行政行為(包括全國人大的行為)是否符合《基本法》。

更多 憲法及基本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憲法及基本法 指標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