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建青案 DCCC428/2023
與智障女子性交是否有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建青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練錦鴻
案情摘要
被告陳建青被控三項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非法性交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5(1)條。涉案女子X於案發時30歲,曾在特殊學校就讀並領取傷殘津貼。控方指稱第一項罪行發生於2022年2月1日至3月31日,第二項於2022年7月9日,第三項於同年7月10日至31日某日。X其後懷孕,去氧核糖核酸測試確認胎兒父親為被告。被告沒有選擇作供。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法律爭議是:X是否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被告與X性交時,是否知道或有理由相信X屬此類人士。第一項控罪的控方證供互相矛盾,被告承認的日期與X所說日期不符。辯方亦爭議X的證供及專家證據,但未質疑專家的基本結論。
判決理由
法庭接納兩名專家意見,認定X智商約50至69,屬輕度智力障礙,法律上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因此其是否同意性交並非關鍵。依據HKSAR v Gurung Krishna,結合《刑事罪行條例》第125及第150條,在確認受害人屬此類人士後,被告須以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自己既不知道,也無理由懷疑對方的狀況。被告不作供,現有證據顯示X的表現、病歷及專家意見均足以令被告產生合理懷疑。法庭遂認定第二及第三項控罪均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成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Gurung Krishna [2010] 4 HKLRD 456,說明《刑事罪行條例》第125及第150條下,被告須證明自己不知道且無理由懷疑受害人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法庭同時依據第125(1)條審理罪名構成。
裁決與命令
第一項控罪因控方證供互相矛盾及欠缺足夠表面證供而撤銷。第二及第三項控罪則裁定被告罪名成立。判決書未載有刑罰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區分主觀知悉與客觀上有理由懷疑:前者涉及被告實際心態,後者可按整體證據判斷。受害人是否同意性交,在其法律上無能力同意時並不構成爭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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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同意性交,仍然會構成犯罪嗎?
會。法庭認為,如受害人法律上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即使表面同意,也沒有能力同意性交。本案第二及第三項控罪因此成立。
Q.被告不知道對方有智力障礙,可以成為辯護理由嗎?
被告須提出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自己既不知道,也沒有理由懷疑對方的狀況。本案沒有相關辯方證據,法庭認為被告有理由懷疑X的情況。
Q.為何第一項非法性交控罪被撤銷?
控方證供對首次性交日期互相矛盾:X指稱是7月9日,但警誡下承認所涉及日期不同。法庭認為第一項欠缺足夠表面證供,因而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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