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awikun Sumitra HCCC167/2024
運送甲基安非他明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Thawikun Sumitra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Hon Andrew Chan J
案情摘要
被告 Thawikun Sumitra 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罪,違反《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條。2023年6月23日下午,被告在灣仔遭警員截查,警方在其短褲口袋搜出4.59克甲基安非他明,即俗稱「冰」的毒品。其後警方押解被告返回住所,在住所內再搜出10.27克甲基安非他明、電子磅及可再封袋。全部毒品的街頭價值估計超過7,000港元。被告當時49歲,失業,並有兩項刑事紀錄,其中一項涉及販運毒品。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的量刑。爭議包括被告在案中所扮演的角色、兩項控罪應否視為同一事件、先前販毒紀錄對量刑的影響,以及認罪折扣的幅度。辯方主張被告至多只是運送者;控方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提出檢控。
判決理由
法庭以合共14.86克甲基安非他明作量刑基礎,接納辯方所提出的87.9個月監禁名義起點。在沒有相反證據下,法庭準備接納被告當日不多於運送者的角色。然而,被告並非首次涉及販運危險藥物,且於2017年才獲釋,因此加刑11.1個月,得出99個月的總起點。考慮被告承認控罪,法庭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折扣,最終判處66個月監禁。鑑於兩項控罪的截查時間、地點及搜獲情況,整體情況可視為單一事件,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判詞沒有特別引用司法判例。法庭主要依據《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條,以及危險藥物案件按毒品數量、被告角色、過往紀錄和認罪折扣量刑的原則。判詞接受14.86克甲基安非他明的87.9個月名義起點,並以過往販毒紀錄加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成立。法庭在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折扣後,就每項控罪判處66個月監禁;兩項刑期同期執行,因此實際總刑期為66個月。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被視為僅擔任運送者,先前販毒紀錄仍可導致明顯加刑。兩項控罪若源於同一時間、地點及整體截查事件,法庭可將刑期同期執行。判詞沒有提出具爭議性的附帶意見或異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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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運送甲基安非他明會判刑多久?
本案涉及合共14.86克甲基安非他明。法庭接納被告可能只是運送者,但因其有販毒前科,並在認罪後仍判處兩項罪名各監禁66個月,刑期同期執行。
Q.有販毒前科會否影響新案件的判刑?
會。本案被告曾有一項販毒紀錄,且於2017年才獲釋,法庭因此在87.9個月的名義起點上加刑11.1個月,最後經認罪折扣判囚66個月。
Q.兩項同一事件的販毒罪會否分開執行刑期?
不一定。法庭認為本案兩項控罪涉及同一截查時間、地點及整體情況,視為單一事件,因此兩項各66個月的刑期同期執行,實際總刑期為6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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