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retary for Justice CAAR4/1998

重複爆竊判刑多長?

其他 · 監禁46個月
覆核成功,刑期改為監禁46個月
上訴法庭(覆核申請)Power, Ag. C.J.H.C., Mayo and Stuart-Moore, JJ.A.1/7/199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N TSZ-LUNG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Power代理首席法官、Mayo法官及Stuart-Moore法官

案情摘要

答辯人CHAN TSZ-LUNG承認十五項爆竊罪及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爆竊案發生於1997年4月至11月,主要目標為學校及教育機構,部分餐廳及食店亦遭入侵;多宗案件由答辯人與另一男子共同犯案,並曾在同一處所重複爆竊。警方在其住所搜出一把48厘米長的砍刀,他表示可用以砍傷打擾他的人。答辯人案發時24歲,有多項涉及不誠實行為的前科,感化報告亦不利於他。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爭議原審對十五項爆竊罪各判監禁16個月並同期執行,另就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判監禁6個月及連續執行,合共22個月,是否明顯不足或違反量刑原則。申請人主張每項非住宅爆竊的起點應為兩年半,並應因罪行獨立、持續數月及重犯而適當連續執行;答辯人承認原判偏向寬大。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原判明顯不足。依據Attorney General v. LUI Kam-chi,非住宅爆竊每項以兩年半監禁作起點屬正確;各罪為獨立罪行,至少兩項爆竊刑期原則上應連續執行,以反映持續及重複犯罪的較高罪責。同時須適用整體性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避免總刑期不相稱。法庭將爆竊罪整體起點定為五年,武器罪加刑六個月,再給予認罪的三分之一扣減,總刑期為46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Attorney General v. LUI Kam-chi [1993] 1 HKC 215確立非住宅爆竊通常以兩年半監禁為單項起點,並支持提高本案刑期。法庭亦依循整體性原則及認罪扣減慣例,調整連續與同期刑期。

裁決與命令

申請覆核成功。原有爆竊罪刑期被撤銷並替換:首兩項各監禁一年八個月,連續執行;其餘爆竊罪同期執行。武器罪監禁六個月,與上述刑期連續執行,合共46個月。

判決啟示

重複及持續的非住宅爆竊可要求較高整體刑期;同期執行並非必然適當。法庭須在反映獨立罪行的連續刑期與整體性原則之間取得平衡,並保留認罪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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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重複爆竊學校可判刑多久?
A.

法庭認為非住宅爆竊每項的量刑起點為兩年半,並須考慮重複犯案及整體性原則。本案最終合共判處答辯人監禁46個月。

Q.多項爆竊罪是否應同期執行?
A.

不一定。若罪行獨立並在一段期間內持續發生,至少部分刑期可連續執行,但仍須遵守整體性原則。本案首兩項爆竊刑期連續,其餘同期執行。

Q.認罪後刑期可獲多少扣減?
A.

法庭採用通常的三分之一認罪扣減。本案爆竊及武器罪的量刑起點經扣減後,總刑期為46個月,而非原審的2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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